【部门解读】水环境管理股对《新建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0-17 15:13信息来源:淮南市凤台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及省、市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的工作部署,规范我县新建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与监督管理,严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守护县域水生态环境安全,现就新建入河入海排污口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一)背景情况

入河入海排污口是污染物进入水体的“最后一道关口”,其设置是否规范、管理是否严格,直接关系到水生态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数量、类型、分布日趋复杂,部分区域存在排污口设置不规范、底数不清、责任不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对水环境安全造成潜在风险。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的决策部署,我县按照“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精准施策、长效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对新建排污口实行严格的准入管控,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适用范围与管理对象

一)适用范围

本解读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海域等水体排放污水的新建入河入海排污口,改设、扩大排污口参照本解读执行。

管理对象

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的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的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应报有审核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三、审核权限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省级及以下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原则实行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级审核。依法依规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但需要办理入河排污口审核手续的,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中国(安徽)自由贸易改革试验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由自由贸易改革试验区管理部门审核。

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应当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此外,对排污口设置位于跨界河流左右岸的,应征求对岸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对排污口位置距离河流下游市界或县界距离小于10公里的,应征求下游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排污口审核信息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办理流程

排污单位提交申请及论证报告,经技术评估、审核审批后,按批复建设,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纳入常态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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