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永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皖淮南环(凤)罚〔2026〕8号

发布时间:2026-03-20 15:45信息来源:淮南市凤台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南环()罚〔20268

阜南县永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阜南县永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052913549X,法定代表人:陈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固体废物治理等。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中岗工业功能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61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在淮南市凤台县尚塘镇大郭庄蔡允田厂区内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电厂粉煤灰约 1600 吨,占地面积约 3 亩,堆放区域仅三面设置铁皮围挡,部分粉煤灰堆放高度已超出围挡高度,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牛某某、张某某、罗某、蔡某某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及阜南县永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和安徽允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了相关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关系;

证据2.阜南县永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建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各1份,证明了阜南县永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证据3.20261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阜南县永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粉煤灰的情况;

证据4.2026226日,2026111日,2026112日,2026113日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了涉案粉煤灰的所有权为阜南县永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阜南县永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排安徽允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贮存及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以及租赁场地的情况;

证据5.阜南县永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中煤新集利辛发电有限公司过磅单21份,证明了该批粉煤灰的来源、权属的情况;

证据6.阜南县永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租赁协议以及转账记录1份,阜南县永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安徽允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库房贮存粉煤灰的合同关系及相关费用支付情况;

证据7.《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阜南县永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牛西文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证据8.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了阜南县永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粉煤灰以及贮存粉煤灰完成清理的情况;

证据9.《关于报送省委主要负责同志批示办理情况的通知》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具有合法正当依据;

证据10.《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节选1份,证明了粉煤灰属于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况;

证据1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复印件1份,证明了阜南县永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该标准中关于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具体技术要求贮存粉煤灰的情况;

证据12.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郑静雅、刘奎的身份和资格等;

证据13.执法过程有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63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凤)罚告〔2026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以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十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615日施行)中的表19通用裁量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壹万捌仟元整(¥118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凤台生态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奎                  电话:0554-8685540

 址:县政府C823室      邮政编码:232100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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