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瓴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皖淮南环(凤)罚〔2026〕10号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凤)罚〔2026〕10号
安徽瓴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E1RHYX3P,法定代表人秦XX,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永幸大道南侧、华城路西侧斌锋江山印XX号楼XX室。
我局于2026年3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6 年 3 月 6 日,凤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针对环委会通报问题开展现场复查工作,在对凤台县新港综合码头疏港公路项目施工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你项目施工工地内露天堆放黄土三处,并且未对堆放黄土采用防尘网覆盖或者其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同时施工工地路面积尘较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许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秦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了安徽瓴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XX、施工现场负责人许X的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情况;
2.2026年3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安徽瓴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经营资格情况。
3. 2026年3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凤台县新港综合码头疏港公路项目施工场地内露天堆放渣土,未采取防扬尘抑尘措施的事实;
4.2026年3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凤台县新港综合码头疏港公路项目现场施工方为安徽瓴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露天堆放渣土未采取防扬尘抑尘措施的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安徽瓴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许X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6.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6份,证明了凤台县新港综合码头疏港公路项目施工场地内露天堆放渣土,未采取防扬尘抑尘措施及亮证执法的情况和整改情况;
7.2026年3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凤台县新港综合码头疏港公路项目施工许可情况和开工建设时间的情况;
8.2026年3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路基工程)复印件一份,证明安徽瓴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凤台县新港综合码头疏港公路项目三工区(K5+300标尾)路基工程施工的情况;
9.2026年3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凤台县新港综合码头疏港公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一份,证明新港综合码头疏港公路项目获得环评批复的情况;
10.凤台县环委会《关于全县生态环境重点工作情况的通报》复印件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11.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郑静雅、张驰的身份和资格等;
12.2026年3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中标通知书一份,证明安徽柘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新港综合码头疏港公路项目中标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凤)罚告〔2026〕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的处罚裁量标准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凤台生态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