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关店乡王汉虎养鸡场皖淮南环(凤)罚〔2026〕12号

发布时间:2026-05-20 17:21信息来源:淮南市凤台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南环()罚202612

 

凤台县关店乡王汉虎养鸡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MA2TWH26XQ,经营者王XX,地址淮南市凤台县关店乡前老村王周。

20263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接信访投诉,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投诉内容开展现场核查,对凤台县关店乡王汉虎养鸡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主要从事蛋鸡养殖,建设有2个养殖大棚和一个育鸡棚,一个大棚有存栏蛋鸡,目前存栏蛋鸡7千只,养殖大棚南侧建有储粪池。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存在粪污直接排放至养殖场周边土地的问题,其通过水泵从储粪池将养鸡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污直接排放至周边土地中,残留粪污明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王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王XX身份以及凤台县关店乡王汉虎养鸡场生产经营资格的情况;

2. 2026年3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凤台县关店乡王汉虎养鸡场粪污直接排放至养殖场周边土地的事实;

3.2026年3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养鸡场粪污

 

直接排放至养殖场周边土地以及违法持续时长的事实;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凤台县关店乡王汉虎养鸡场负责人王XX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5.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了凤台县关店乡王汉虎养鸡场粪污直接排放至养殖场周边土地及亮证执法的情况和整改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7号》复印件1份,证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及你养殖场养殖规模属于规模化养殖场的情况;

7.投诉举报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案件来源为投诉举报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郑静雅、张驰的身份和资格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65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淮南环()罚告〔2026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的处罚裁量标准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捌拾陆元整(¥3686.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凤台生态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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