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樾飞养殖场皖淮南环(凤)罚〔2026〕15号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凤)罚〔2026〕15号
凤台县樾飞养殖场:
凤台县樾飞养殖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MAK7QHRF2A,经营者吴欣,地址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古店乡王大村香卜庄泥古路北侧,经营范围:肉鸭饲养与销售等。
我局于2026年3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根据信访举报,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凤台县樾飞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 凤台县樾飞养殖场(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肉鸭饲养与销售,建有鸭舍8栋(单栋95m×11m,存栏4000羽/栋),场区中间建有黑膜沼气池(约1万立方米储量)。目前存栏肉鸭30000只。检查发现在养殖场东侧粪污装载作业点,粪污装载作业过程中,有部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污直接排放至旁边土沟中,沟中未做任何防渗措施,残留粪污明显。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31日该单位提供的吴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吴欣身份以及凤台县樾飞养殖场生产经营资格以及该养殖场养殖规模已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情况;
2. 2026年3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凤台县樾飞养殖场粪污直接排放至养殖场旁边土沟的事实;
3.2026年3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凤台县樾飞养殖场粪污直接排放至养殖场旁边土沟以及违法持续时长的事实;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凤台县樾飞养殖场负责人吴欣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5.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了凤台县樾飞养殖场粪污直接排放至养殖场旁边土沟及亮证执法的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7号》复印件1份,证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及该养殖场养殖规模属于规模化养殖场的情况;
7.投诉举报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案件来源为投诉举报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郑静雅、刘奎的身份和资格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凤)罚告〔2026〕1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的处罚裁量标准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陆元整(¥1196.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凤台生态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