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晶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皖淮南环(凤)罚〔2026〕17号

发布时间:2026-06-25 17:11信息来源:淮南市凤台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凤)罚〔202617

 

安徽省晶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6MA8L9CMX2K,法定代表人:常振新,现场负责人:谭某某,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桂集镇庙李。

接群众投诉举报:凤台县桂集镇庙李一加气砖厂内扬尘较大,每日夜间在厂内冲洗粉煤灰洗漂珠。

2026年2月9日,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同桂集镇环保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经查,群众反映的凤台县桂集镇庙李一加气砖厂为安徽省晶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现场查看,该公司目前仍在建设中,粉煤灰储存池目前已建设完成,共建有4个储存池,现场查看时储存池内有粉煤灰,厂区东侧墙边堆放6袋漂珠,每袋约1吨。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年产80万立方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25年8月22日经凤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于2026年1月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6年1月13日获得淮南市凤台县生态环境分局批复,目前项目仍在建设期,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谭某某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安徽省晶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振新、现场负责人谭某某的身份信息;

2. 2026年2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安徽省晶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尚在建设阶段,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但已投入生产的事实;

3.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来函(访)登记表一份,证明了案件来源的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安徽省晶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谭某某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5.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6份,证明了安徽省晶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尚在建设阶段,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已进行生产以及亮证执法的情况;

6.《凤台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关于安徽省晶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80万立方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安徽省晶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80万立方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安徽省晶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获得批复的情况;

7.安徽省晶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一份,证明了安徽省晶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粉煤灰准备阶段治理措施为:粉煤灰采用气力输送,密闭斜式溜槽(溜槽出口直至水池仓仓底),地下水池仓加盖,水池仓上方设置雾化喷淋装置进行卸料抑尘控制,证明了该公司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粉煤灰准备阶段需要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

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亮、张驰的身份和资格等;

9.执法过程有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5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凤)罚告〔20269 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2651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527日召开听证会。

你公司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提出的意见和理由总结如下:

第一项:你公司认为项目仅为基建调试,并未正式投产公司生产线虽已完成项目备案及环评批复手续,但目前整体仍处于主体工程施工、设备基础工程施工,生产设备还未进场,并未正式投产,没有加气块成品外销经营。现场虽有少量粉煤灰、漂珠物料进场及设备空载试机,都属于工程建设必备施工环节,不属于相关条例界定的擅自投入生产、经营性使用情形。

经听证,我局认为单位年产80万立方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已完成备案及环评批复,现场已进场生产原料、开展设备试机,已实际开展与生产相关的建设运行活动,不属于单纯基建施工范畴,依法应当完成环保设施建设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相关作业。方以“未正式投产、无成品外销”为由否认违法事实,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采信。

第二项:你公司认为环保设施一直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项目开工以来,始终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要求,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环保设施;密闭料仓、扬尘喷淋系统、场地硬化、物料封闭堆放等环保工程一直有序施工,相关环保抑尘设备已提前订购,正在安排进场安装。日常现场长期采取物料全覆盖、定时洒水降尘、雾炮机常态化作业等临时抑尘措施,主动管控扬尘,尽力降低对周边环境影响。

经听证,我局认为:202625日现场检查时,公司仍处于建设阶段,气力输送管道、密闭斜式溜槽、地下水池仓盖、水池仓上方雾化喷淋装置等环评中需建设的环保设施均未建成,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要求。

项:你公司认为无主观故意违法、过错情节轻微。企业一贯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从未有刻意违规、夜间私自生产、恶意排污扬尘的想法和行为。本次配套环保设施进度稍有滞后,完全是受工程施工工期、设备供货周期、现场施工统筹等客观因素影响,不存在主观故意违法、恶意规避环保监管,也未造成环境污染和严重扰民后果。

经听证,我局认为:经复核你公司作为新建建材企业,项目前期完成备案及环评审批手续,说明你公司已明确知晓“三同时”制度及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的强制性要求,环保设施进度滞后受供货周期、施工统筹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作为免除环保责任与违法认定的合法理由,主观过错与否不影响违法行为的依法认定。

项:你公司认为接到告知后立即全面彻底整改。收到告知文书后,公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全面停工自查、立行立改;所有粉煤灰、漂珠粉料全部规整堆放、全覆盖密闭;加大场地清扫、洒水、雾炮抑尘频次;重新倒排施工工期,加快环保配套设施施工及设备安装进度;全面规范现场物料管理和施工流程,从源头严控扬尘产生,主动消除环境影响及隐患。

经听证,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企业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告知书后第一时间开展全面彻底整改,该行为系当事人履行法定整改义务,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

项:你公司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及时整改、认错态度诚恳的,依法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经听证,我局认为:你方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轻、减轻处罚,经复核,本案不具备法定从轻、减轻情形。我局作出的拟处罚决定,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标准作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项:你公司认为企业处于建设期,经营困难亟需政府帮扶纾困

经听证,我局认为:企业建设资金压力、经营状况、税收优惠资格等,均不属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不能对抗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不能成为豁免行政处罚的依据。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证据链完整,对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提出的意见理由不予采纳。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615施行),2-1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贰仟元整(¥39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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