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某皖淮南环(凤)罚〔2026〕25号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凤)罚〔2026〕25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韦某某
性别:男
出生年月日:1991年xx月xx日
民族:汉族
身份证件号码:3404211991xxxxxxxx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岳张集镇XX村。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6年6月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接信访件:群众反映距离其宿舍一墙之隔的院内,违规生产,未采取防尘降噪措施,煤尘较大。2026年6月5日,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群众所在宿舍为张集煤矿职工宿舍,其南侧为一处空场地,经现场查看,该场地内露天堆放煤矸石,约300吨,部分矸石采用防尘网覆盖,防尘网多处破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初步审查,韦某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堆放和装卸煤炭、煤矸石、粉煤灰、渣土、水泥等易起尘物料的,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二)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韦某某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场地负责人韦某某的身份信息 2.2026年6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岳张集镇张集煤矿职工宿舍南侧场地露天堆放矸石约300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3.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来函(访)登记表一份,证明了案件来源的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场地负责人韦某某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5.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了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岳张集镇精忠村张集煤矿职工宿舍南侧场地内露天堆放矸石及亮证执法的情况 6.2026年6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韦某某租赁岳张集镇精忠村张集煤矿职工宿舍南侧场地露天堆放煤矸石情况 7.场地租赁协议一份、购买煤矸石转账记录截图一份,证明了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岳张集镇精忠村张集煤矿职工宿舍南侧场地(岳张集镇寺沟村与精忠村为一个村,因城乡并镇为寺沟村)由韦某某租赁使用以及煤矸石来源的情况 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亮、苏壮志的身份和资格等
当事人韦某某露天堆放煤矸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堆放和装卸煤炭、煤矸石、粉煤灰、渣土、水泥等易起尘物料的,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二)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凤)罚告〔2026〕22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堆放和装卸煤炭、煤矸石、粉煤灰、渣土、水泥等易起尘物料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中的表19通用裁量表,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1600.00元(贰万壹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