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各股室。
第二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股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负责公开。各股室依据职能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于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股室负责向公众公开。对于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也可向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四条 各股室发布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请相关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政府信息不得发布。
第五条 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股室应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行政机关书面征求意见。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股室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股室应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股室书面或口头征求意见。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