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78号提案的答复函(关于加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的建议)
张纯海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的建议”提案,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凤台县是中国民族民间艺术花鼓灯之乡,有已列入国家级非遗项目名录的花鼓灯、“火老虎”; 列入省级非遗目录的推剧。
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增添全县文化工作者保护动力,同时激发全县文艺工作者创作热情,增强文艺精品创作活力,繁荣发展凤台文艺。根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参照《淮南市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拟制定《凤台县非遗保护和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办法(草案)》,正在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后执行。
《凤台县非遗保护和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办法(草案)》中,非遗保护对象为县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重点保护国家级和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对象为在凤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奖励对象为在凤国有文艺院团、文艺创作单位、具有凤台县户籍的优秀文艺工作者。与外县人员合作的作品,我县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外地作者中以凤台县为题材的文艺作品,获国家级重要文艺奖项,可参照本办法国家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本办法由县委县政府同意后颁布实施。成立凤台县非遗保护和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评审委员会,附件1),负责非遗保护项目资金申报评审和文艺创作奖励申报评审工作。同时,组建凤台县非遗保护和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评审专家库,每年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参与评审。保护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和旅游局。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拿出不少于100万元用于全县非遗保护工作,重点用于县花鼓灯艺术团、县推剧团和县花鼓灯艺术学校等非遗传承基地建设,“两团一校”获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省戏剧创作孵化项目、省市文艺精品创作项目,根据获取资金金额,给予配套资金补助。县委、县政府指定“两团”原创的重点文艺项目,根据项目规模给予1—5万元的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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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