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凤台县非遗保护和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办法》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参照《淮南市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办法(试行)》(淮宣【2020】56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增添全县文化工作者保护动力,同时激发全县文艺工作者创作热情,增强文艺精品创作活力,繁荣发展凤台文艺。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本办法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共同研究制定,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联具体实施。成立凤台县非遗保护和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评审委员会,负责非遗保护项目资金申报评审和文艺创作奖励申报评审工作。同时,组建凤台县非遗保护和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评审专家库,每年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参与评审。
四、工作目标
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立足当代中国现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构筑共同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进一步增强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建设文化强县。
五、主要任务
对濒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项目,将其内容、表演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进行抢救性保护;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项目,通过培育、扶持传习基地等方式,进行传承性保护;对具有市场需求和开发潜力的项目,通过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生产性保护。
六、保障措施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拿出不少于300万元用于全县非遗保护工作,重点用于县花鼓灯艺术团、县推剧团和县花鼓灯艺术学校等非遗传承基地建设,“两团一校”获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省戏剧创作孵化项目、省市文艺精品创作项目,根据获取资金金额,给予不低于获取资金金额的配套资金扶持。县委、县政府指定“两团”原创的重点文艺项目,根据项目规模给予3—1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成功获得扶持的非遗保护项目和创作生产扶持项目,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评审办公室实行重点管理。在资金拨付前,县委宣传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目标协议书;资金拨付后,县委宣传部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完成后,县委宣传部会同县评审办公室、县财政部门检查验收并进行绩效考评。
七、下一步工作打算
做好非遗保护工作,大力支持文艺精品的创作工作和获奖作品奖励申报工作。
八、咨询渠道
解读部门: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解读股室:文化艺术与产业股
联系方式:0554-86868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