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凤)文综罚字〔2023〕10号
当事人: 凤台县城关树人书画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MA2NKJWW8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何某某
住所(住址等): 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文化广场凤台县城关树人书画店
2023年6月22日15时50分至2023年6月22日16时05分,凤台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罗齐鹏(12070221015)、王文静(12070221016)2名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文化广场的凤台县树人书画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书屋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在场见证了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书店《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齐全,并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场所内存在《义务教育教科书英语五年级上册》(人教版)等各类教科书共计39本且公开销售,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执法人员现场对39本教科书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并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和《证据先行登记物品清单》,同时要求该场所法人何某某到我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该场所法人何某某经核对无误后在《现场检查笔录》和 《证据先行登记物品清单》上签名确认。
2023年6月28日立案。
2023年7月3日,办案人员对本案的书屋负责人何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何某某对取证的照片、书面证据材料没有异议,承认了书画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事实。
主要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取证照片资料共4张;《证据先行登记物品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书屋的检查及取证情况。
2、凤台县城关树人书画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书屋负责人何某某身份资料。证明被询问人资格。
4、书屋负责人何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事实。
凤台县城关树人书画店涉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单位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第十二条第(一)款“单位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须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款“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没收39本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3、没收39本出版物。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凤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凤台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台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