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凤)文综罚字〔2024〕1号
当事人:凤台县精英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55458094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胡某某
住所(住址等):凤台县凤凰镇三里沟社区凤台县精英网吧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刘某某盗窃案中发现有未成年人进入凤台县精英网吧上网,2024年1月3日09时06分至2024年1月3日09时23分,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罗齐鹏(12070221015)、王文静(12070221016)2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凤台县凤凰镇三里沟社区的凤台县精英网吧进行了现场检查。该网吧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在场见证了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网吧《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齐全,并就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刘某某盗窃案中发现有未成年人进入凤台县精英网吧上网的有关情况与该网吧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进行核实,该网吧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该网吧法人胡某某经核对无误后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确认。并要求该网吧法人胡某某到我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4年1月9日立案。
2024年1月10日,办案人员对本案的网吧负责人胡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胡某某对取证的视频截屏、照片、书面证据材料没有异议,承认了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主要证据:
1、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1份,凤台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询问笔录3份,凤台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监控视频照片2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取证照片资料共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网吧的检查及取证情况。
2、凤台县精英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网吧负责人胡某某身份资料。证明被询问人资格。
4、网吧负责人胡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凤台县精英网吧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禁入营业场所”;《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在入口处设置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显著标志”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罚款2000元的标准处罚,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