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凤)文综罚字〔2024〕2号
当事人:凤台县文武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34042100000047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某某
住所(住址等):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马场新村
2024年2月5日14时56分至2024年2月5日15时12分,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罗齐鹏(12070221015)、王文静(12070221016)2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徽省凤台县马场新村的凤台县文武网吧进行了现场检查。该网吧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场见证了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网吧《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齐全,在现场随机抽查电脑服务器上安装的“翔天净网”软件发现不在线,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法人张某某尽快恢复安装“翔天净网”软件并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要求该网吧法人张某某到我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该网吧法人张某某经核对无误后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确认。
2024年2月8日立案。
2024年2月18日,办案人员对本案的网吧负责人张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张某某对取证的照片、书面证据材料没有异议,承认了网吧未安装“翔天净网”软件就提供上网服务的事实。
主要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取证照片资料共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网吧的检查及取证情况。
2、凤台文武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网吧负责人张某某身份资料。证明被询问人资格。
4、网吧负责人张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凤台县文武网吧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警告。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