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凤)文综罚字〔2025〕9号

发布时间:2025-09-16 10:23信息来源: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凤台县文武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N5TUT6U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淮滨东路

2025年8月18日10时20分至2025年8月18日10时33分,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向中辉(12070221010)、罗齐鹏(12070221015)2名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淮滨东路的凤台县文武网吧进行了现场检查。该网吧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场见证了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网吧《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齐全,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打开一台电脑,发现电脑服务器上安装的“翔天净网”软件不在线,执法人员当场要求法人张某某尽恢复安装“翔天净网”软件并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要求该网吧法人张某某到凤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该网吧法人张某某经核对无误后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确认。        

2025821.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凤台县文武网吧涉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向中辉、罗齐鹏办理此案

2025826日,办案人员对本案的凤台县文武网吧法人张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张某某对取证的照片、书面证据材料没有异议,承认了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2025年8月27日,执法人员通过对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凤台县文武网吧属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被查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 

2025年8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当事人凤台县文武网吧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421MA2N5TUT6U,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均为张某某,注册地址为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淮滨东路,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齐全。

2、当事人的场所在2025年8月1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未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3、2025年8月27日,执法人员通过对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凤台县文武网吧属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被查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符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行为免罚清单》(皖文旅发〔2021〕36号)第一部分第二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进行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凤)文综检字〔2025〕035-1号);取证照片资料共2张。以上材料均有场所法人张某某现场见证执法全过程并签字确认,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场所的检查及取证情况。

2、凤台县文武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网吧法人代表张某某身份资料。证明被询问人资格。

4、网吧法人代表张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营业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事实。

5、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截图1张。证明凤台县文武网吧属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被查处。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1、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属于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                           

2、凤台县文武网吧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版)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规定。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版)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第三部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序号5“轻微,第一次违反法规,警告”,执法人员通过对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凤台县文武网吧属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被查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符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行为免罚清单》(皖文旅发〔2021〕36号)第一部分第二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规定。

2025年8月2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文书编号为(凤)文综罚告字〔2025〕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截至2025年9月8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希望你单位今后引以为戒,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和行业自律能力,杜绝违法行为发生。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凤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凤台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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