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凤)文综罚字〔2026〕2号
当事人:淮南市**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
法定代表人:蒋某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
2026年1月12日14时40分至2026年1月12日14时56分,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向中辉(12070221010)、罗齐鹏(12070221015)2名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依据《出版管理条例》(2025版)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的淮南市**托育服务有限公司(门头显示为徽州学堂,经现场检查为同一家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刘某某在场见证了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悬挂了《营业执照》,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场所内存在《徽州学堂三级上外语文学》出版物共计2本,以上2本出版物封面未见出版社名称、ISBN编码及定价,上述出版物封面均印有“徽州学堂”字样,背面印有“内部学习讲义 非卖品”及“内部资料 不得商业用途 严禁外传”字样,执法人员要求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刘某某出示《图书出版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刘某某表示该场所至今未办理过《图书出版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上图书仅是给场所内教师使用,并未售卖给学生。执法人员经现场电话请示局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对以上2本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现场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各1份,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刘某某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出版物进行清点核实,并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本次现场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同时要求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刘某某到凤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刘某某经核对无误后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确认。
2026年1月14日,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淮南市**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业务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向中辉、罗齐鹏办理此案。
2026年1月19日,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淮南市**托育服务有限公司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出版物送淮南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2026年1月19日,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收到淮南市新闻出版局非法出版物鉴定书(编号:淮新出鉴字〔2026〕2号),证明执法人员送检的《徽州学堂三级上外语文学》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
2026年1月22日,办案人员对本案的淮南市**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法人蒋某委托的委托人刘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刘某某对取证的照片、书面证据材料没有异议,承认了场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业务,并未获取违法所得的事实。
2026年1月23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当事人淮南市**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421MA********,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蒋某,实际经营者为刘某某,注册地址为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托育服务;组织体育表演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服饰研发;电子产品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当事人无《图书出版许可证》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出版物出版及发行资质。
2.当事人场所内存在的《徽州学堂三级上外语文学》共计2本出版物封面未见出版社名称、ISBN编码及定价,上述出版物封面均印有“徽州学堂”字样。
3.当事人仅将以上2本非法出版物在场所内使用,未售卖给任何人,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无违法所得。
4.经鉴定,淮南市**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场所内的《徽州学堂三级上外语文学》共计2本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
5.当事人场所内非法出版物的内容通过相关网站搜集组稿涉案图书的电子版文稿,经审核校对形成终稿交由印刷厂印刷,因联系印刷厂的业务由前合伙人负责,且现在与前合伙人也无任何联系方式,无法认定当事人场所内非法出版物的印刷来源。
6.当事人未从事出版物印刷工作。
7.《徽州学堂三级上外语文学》内容主要为试题汇编,符合教辅材料特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进行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凤文综检字〔2026〕002-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编号:凤文综保物字〔2026〕2号),现场取证照片7张。以上材料均有场所负责人刘某某现场见证执法全过程签字确认,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场所的检查及取证情况。
2、淮南市**托育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淮南市**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蒋某身份资料,委托人刘某某身份资料,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询问人资格。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编号:凤文综保字〔2026〕2号,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编号:凤文综保物字〔2026〕2号)。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出版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场所现场负责人刘某某签字确认。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编号:凤文综保字〔2026〕2号,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编号:凤文综保物字〔2026〕2号)。证明执法人员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出版物,送往淮南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
6、淮南市**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人刘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业务的事实。
7、淮南市新闻出版局非法出版物鉴定书1份(编号:淮新出鉴字〔2026〕2号),证明淮南市**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业务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版管理条例》(2025版)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扣除成本后的获利数额,没有成本或者成本难以计算的,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即为违法所得”。当事人发行的非法出版物共计2本,无定价,无出版社,仅在场所内使用,未售卖给任何人,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本机关认定无违法所得。
2、据当事人笔录供认其带有“徽州学堂”logo字样的出版物内容从网上下载后进行汇编而成,具有组稿编辑的特征,本机关认定其具有出版行为。
3、据当事人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描述,带有“徽州学堂”logo字样的出版物内容从网上下载后自己进行汇编而成,且出版物电子稿由其原合作伙伴联系自行印刷企业进行印刷,且与原合作伙伴停止合作关系及联系多年,目前也无最新的联系方式可供联系原合作伙伴。本机关认定无法确认具体承接印刷业务的印刷企业,无法追究相关印刷企业的法律责任。
4、淮南市**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场所内的《徽州学堂三级上外语文学》共计2本,且封面均印有“徽州学堂”字样,背面印有“内部学习讲义 非卖品”及“内部资料 不得商业用途 严禁外传”字样,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三)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徽州学堂三级上外语文学》共计2本呈现的内容均为试题,且试题均来源于公开的网络下载,具有教辅材料的属性,不在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的范畴内。对于淮南市**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场所内的《徽州学堂三级上外语文学》共计2本且封面均印有“徽州学堂”字样,背面印有“内部学习讲义 非卖品”及“内部资料 不得商业用途 严禁外传”字样,本机关不认可其为内部资料,不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并处罚。
5、根据《出版管理条例》(2025版)第二款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淮南市**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在仅有《营业执照》,未办理《图书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相关网站搜集组稿涉案图书的电子版文稿,经审核校对形成终稿交由印刷厂印刷,且涉案图书共计2本均被鉴定为非法出版物,其上述行为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业务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的规定。
6、案件调查过程中,你有如下情形: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数量较少(共2本,均为非法出版物),且仅在场所内使用,未售卖给任何人,无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承认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业务的违法事实,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及询问。综合考虑,认定你具有酌定从轻情形。参考《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皖新出字〔2025〕10号)第二部分序号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图书、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从轻处罚裁量阶次适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25万元以下的罚款”标准,符合适用自由裁量权基准。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出版管理条例》(2025版)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
2026年1月2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文书编号为(凤)文综罚告字〔2026〕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截至2026年2月9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业务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千元整);2没收非法出版物2本。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凤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凤台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6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