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凤)文综罚字〔2026〕4号
当事人:凤台县xx文具店(李xx)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xxxxxxxxxx)
经营者:李xx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xxxxxxxx
2026年2月12日15时10分至2026年2月12日15时40分,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向中辉(12070221010)、罗齐鹏(12070221015)2名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依据《出版管理条例》(2025版)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xxxxxxxx的凤台县xx文具店(门头显示为xxx光,经现场检查为同一家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场所经营者李xx在场见证了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悬挂了《营业执照》,同时发现该场所货架上摆放《小脚鸭新课标中小学语文课本写字课课练二年级上》(长江出版社)1本、《萌丰学堂同步字帖写字课课练四年级上册》(黑龙江美术出版社)1本、《同步作文例文赏析与写作训练指导》(新疆青少年出版社)4本、《阳光课堂课时作业三年级语文上RJ》(安徽文艺出版社)1本、《一笔好字小学生同步字帖一年级上册罗扬字帖》(文化发展出版社)1本、《一笔好字小学生同步字帖五年级上册罗扬字帖》(文化发展出版社)2本、《一笔好字小学生同步字帖六年级上册罗扬字帖》(文化发展出版社)2本、《跳跳熊预习口算日日清数学六年级上R》(北京妇女儿童出版社)3本、《看图写话口语交际与写话训练指导二年级上册》(延边大学出版社)3本、《同步作文六年级上R》(新疆青少年出版社)1本,共计19本出版物,执法人员让该场所经营者李xx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李xx表示该场所至今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也不知道卖书还需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经现场电话请示局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对以上19本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现场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各1份,该场所经营者李xx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出版物进行清点核实,并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本次现场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同时要求该场所经营者李xx到凤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该场所经营者李xx经核对无误后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确认。
2026年2月14日,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凤台县xx文具店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向中辉、罗齐鹏办理此案。
2026年2月14日,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向凤台县新闻出版局送达《关于协查凤台县xx文具店是否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函》
2026年2月24日,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收到凤台县新闻出版局《关于协查凤台县xx文具店是否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函的复函》。
2026年3月10日,办案人员对本案的凤台县xx文具店经营者李xx进行了调查询问,李xx对取证的照片、书面证据材料没有异议,承认了场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并未获取违法所得的事实。
2026年3月11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当事人凤台县xx文具店(李xx)的《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40421xxxxxxxxxx,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均为李xx,注册地址为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xxxxxxxx,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文具用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图书管理服务;广告制作;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当事人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出版物出版及发行资质。
2.当事人场所内货架上摆放《小脚鸭新课标中小学语文课本写字课课练二年级上》(长江出版社)1本、《萌丰学堂同步字帖写字课课练四年级上册》(黑龙江美术出版社)1本、《同步作文例文赏析与写作训练指导》(新疆青少年出版社)4本、《阳光课堂课时作业三年级语文上RJ》(安徽文艺出版社)1本、《一笔好字小学生同步字帖一年级上册罗扬字帖》(文化发展出版社)1本、《一笔好字小学生同步字帖五年级上册罗扬字帖》(文化发展出版社)2本、《一笔好字小学生同步字帖六年级上册罗扬字帖》(文化发展出版社)2本、《跳跳熊预习口算日日清数学六年级上R》(北京妇女儿童出版社)3本、《看图写话口语交际与写话训练指导二年级上册》(延边大学出版社)3本、《同步作文六年级上R》(新疆青少年出版社)1本,共计19本出版物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3、因当事人场所内货架上摆放的19本出版物的进货来源根据调查询问笔录中描述是李xx在外出闲逛时从别的店铺随手买的,没想过问卖家要相关票据,加上买的时间久远,具体从哪一家买的也回忆不起来了,无法追溯其出版物进货来源。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进行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凤文综检字〔2026〕01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编号:(凤)文综保物字〔2026〕4号),现场取证照片8张。以上材料均有场所经营者现场见证执法全过程签字确认,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场所的检查及取证情况。
2、凤台县xx文具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凤台县xx文具店经营者李xx身份资料,证明被询问人资格。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编号:(凤)文综保字〔2026〕4号: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编号:(凤)文综保物字〔2026〕4号)。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出版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场所经营者李xx签字确认。
5、凤台县新闻出版局《关于协查凤台县xx文具店是否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函的复函》。证明凤台县xx文具店截止到执法人员检查当日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6、凤台县xx文具店经营者李xx《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版管理条例》(2025版)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扣除成本后的获利数额,没有成本或者成本难以计算的,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即为违法所得”。当事人场所内货架上摆放的19本出版物,未售卖给任何人,本机关认定无违法所得。
2、经计算,本案无违法所得、图书数量不足五千册,均达不到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追诉标准,也无其他需要追诉的情形,依法不予移送公安机关。
3、当事人场所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依法不予没收。
4、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款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出版管理条例》(2025版)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凤台县xx文具店(李xx)在仅有《营业执照》,未办理《图书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将19本出版物摆放在场所内货架进行公开售卖,其上述行为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2025版)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5、当事人经营的凤台县xx文具店(李xx)为综合性的文具商店,并非专营出版物的书店,经营者李xx对于出版物销售需要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缺乏了解,认为取得了《营业执照》即可销售。当事人被本机关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能及时纠正,承认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经执法人员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该违法行为属首次被查处。综合考量当事人主观故意程度、认识态度、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因素,遵照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认定你具有酌定从轻情形。参考《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皖新出字〔2025〕10号)第二部分序号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图书、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从轻处罚裁量阶次适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25万元以下的罚款”标准,符合适用自由裁量权基准。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出版管理条例》(2025版)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
2026年3月1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文书编号为(凤)文综罚告字〔2026〕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截至2026年3月20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2没收19本非法出版物。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凤台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6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