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凤)文综罚字〔2026〕11号
当事人:凤台县桂集乡xxx飙歌城(朱xx)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xxxxxxxxxx)
经营者:朱xx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桂集乡黄庙xx
2026年3月19日15时36分至2026年3月19日15时55分,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向中辉(12070221010)、罗齐鹏(12070221015)2名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桂集乡黄庙xx的凤台县桂集乡xxx飙歌城(门头显示为xxx飙歌城KTV,经现场检查为同一家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营业,该场所经营者朱xx在场见证了执法检查,场所内设有6个包厢和点播系统,包厢收费标准统一为20元/小时,酒水另算,现场没有消费者。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悬挂了《营业执照》,未发现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让该场所经营者朱xx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朱xx表示该场所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用于收费的收银系统和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该场所经营者朱xx费用收取情况,朱xx表示都是用记账本进行记录,执法人员随即让该场所经营者朱xx提供日常收费记录的记账本,通过记账本显示该场所2月3日201包厢收费¥504元,2月5日206包厢收费¥520元、实收¥500元,208包厢收费¥260元、实收¥240元,2月6日206包厢收费¥630元、实收¥600元,2月10日302包厢收费¥460元,206包厢收费¥570元,202包厢收费¥840元、实收¥800元,2月13日收费¥630元、实收¥600元,2月19日201包厢收费¥940元,207包厢收费¥780元、实收¥720元,206包厢收费¥720元,2月24日收费¥200元,以上营业收入合计¥6854元,现场未发现其他日期的收银记账本。执法人员对本次现场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同时要求该场所经营者朱xx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到凤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该场所经营者朱xx经核对无误后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确认。
2026年3月24日,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凤台县凤台县桂集乡xxx飙歌城(朱xx)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向中辉、罗齐鹏办理此案。
2026年4月10日,办案人员对本案的凤台县凤台县桂集乡xxx飙歌城(朱xx)经营者朱xx进行了调查询问,朱xx对取证的照片、书面证据材料没有异议,承认了场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获取违法所得的事实。
2026年4月10日,执法人员通过对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凤台县凤台县桂集乡xxx飙歌城(朱xx)属首次违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查处。
2026年4月17日,本案调查终结。
2026年4月20日,本机关对本案的凤台县桂集乡xxx飙歌城(朱xx)拟处罚结果进行了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凤台县桂集乡xxx飙歌城(朱xx)的处理意见。
经调查查明:
1.当事人凤台县桂集乡xxx飙歌城(朱xx)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40421xxxxxxxxxx,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均为朱xx,注册地址为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桂集乡黄庙xx,经营范围:歌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无《娱乐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资质。
2.凤台县桂集乡xxx飙歌城(朱xx)2月3日201包厢收费¥504元,2月5日206包厢收费¥520元、实收¥500元,208包厢收费¥260元、实收¥240元,2月6日206包厢收费¥630元、实收¥600元,2月10日302包厢收费¥460元,206包厢收费¥570元,202包厢收费¥840元、实收¥800元,2月13日收费¥630元、实收¥600元,2月19日201包厢收费¥940元,207包厢收费¥780元、实收¥720元,206包厢收费¥720元,2月24日收费¥200元,以上营业收入合计¥6854元。
3.凤台县桂集乡xxx飙歌城(朱xx)的收费模式为包厢收费标准统一为20元/小时,酒水另算。
4、凤台县桂集乡xxx飙歌城(朱xx)属首次违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查处。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进行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凤文综检字〔2026〕023-1号),现场取证照片12张。以上材料均有场所经营者现场见证执法全过程签字确认,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场所的检查及取证情况。
2、凤台县桂集乡xxx飙歌城(朱xx)《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凤台县桂集乡xxx飙歌城(朱xx)经营者朱xx身份资料,证明被询问人资格。
4、凤台县桂集乡xxx飙歌城(朱xx)经营者朱xx《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5、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集体讨论笔录1份。证明重大行政处罚拟处罚结果经集体讨论后做出。
6、凤台县桂集乡xxx飙歌城(朱xx)2月3日,2月5日,2月6日,2月10日,2月13日,2月19日,2月24日取证照片1份,共8份。证明凤台县桂集乡xxx飙歌城(朱xx)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营业,并获得违法所得的事实。
7、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截图1张。证明凤台县桂集乡xxx飙歌城(朱xx)属首次违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查处。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凤台县桂集乡xxx飙歌城(朱xx)2月3日201包厢收费¥504元,2月5日206包厢收费¥520元、实收¥500元,208包厢收费¥260元、实收¥240元,2月6日206包厢收费¥630元、实收¥600元,2月10日302包厢收费¥460元,206包厢收费¥570元,202包厢收费¥840元、实收¥800元,2月13日收费¥630元、实收¥600元,2月19日201包厢收费¥940元,207包厢收费¥780元、实收¥720元,206包厢收费¥720元,2月24日收费¥200元,以上营业收入合计¥6854元,本机关认定为违法所得,本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2、凤台县桂集乡xxx飙歌城(朱xx)的经营者朱xx作为经营者及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按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以及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进行处罚。
3、凤台县桂集乡xxx飙歌城(朱xx)在仅有《营业执照》,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对外营业,其上述行为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4、当事人经营的凤台县桂集乡xxx飙歌城(朱xx),经营者朱xx对于经营娱乐场所需要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缺乏了解,认为取得了《营业执照》即可销售。当事人被本机关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能及时纠正,承认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经执法人员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该违法行为属首次被查处。综合考量当事人主观故意程度、认识态度、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因素,遵照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认定你具有酌定从轻情形。经查询《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第二部分“涉及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未查询到关于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自由裁量标准。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第五十三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
2026年4月2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文书编号为(凤)文综罚告字〔2026〕1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6年5月7日,凤台县桂集乡xxx飙歌城(朱xx)经营者朱xx向本机关递交了《自愿放弃听证权利承诺书》,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截至2026年5月8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关闭;2、没收违法所得¥6854元(陆仟捌佰伍拾肆元);3、经营者朱xx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凤台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6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