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凤台县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7 00:00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印发《凤台县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馆、图书馆:

为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现将《凤台县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7 月30日

凤台县公共图书馆、文化馆()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凤台县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县文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二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 补助范围、标准与支出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二馆一站”免费开放所需支出给予补助。

第六条 “二馆一站”免费开放基本补助标准:

(一)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20万元;

(二)乡镇综合文化站每站每年5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二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支出,其中:

(一)图书馆: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阅读推广、宣传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流动图书借阅与送书下乡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二)文化馆:举办普及性文化艺术类培训项目,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民间文化传承活动,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三)乡镇综合文化站: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宣传,村级文化骨干辅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美术作品征集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会商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在60日内予以分配下达。

第十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基本补助标准及相应的资金负担比例足额落实“二馆一站”免费开放所需资金。

第十一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补助资金原则上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根据各乡镇综合文化站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情况核定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报文化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九条 “二馆一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核减下年度专项资金等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七)不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申报和备案文件;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文广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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