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9-11-30 16:09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
类别

项目
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1

行政审批

营业性演出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合法性进行审查。
3、审批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3、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4、《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二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称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七)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7、《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8、《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行政审批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改为后置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合法性进行审查。
3、审批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3、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

行政审批

出版物(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零售(审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合法性进行审查。
3、审批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3、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4、《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二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称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七)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7、《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8、《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行政审批

电影放映许可(改为后置审批)

 一、事项设立的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制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惠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合法性进行审查。3、审批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4、送达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的。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许可的。3、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4、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4、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二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称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七)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5

行政审批

开办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审批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2、 《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办赛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经营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3、决定阶段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开办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开办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登记的;
2、对不符合开办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登记的;
3、擅自增设、变更批准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4、在批准登记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
5、在批准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五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行政审批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许可(市级下放)

1、《体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内容包括:1、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住址;占用体育设施设备的名称和面积;临时占用的用途和时限; 2、临时占用对公共体育设施开放与使用可能造成的影响分析; 3、保证公共体育设施开放使用中的安全应制定的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或措施; 4、与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协议书复印件; 5、临时占用期满后恢复原状的时间及措施。 
3、决定阶段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组织或个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在审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行政审批

县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审批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七条

1.受理阶段责任:提交申请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下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8

行政审批

国家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1个月内完成材料审核(包括《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成绩证明材料等原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进行公示并在6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不予批准授予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部门或运动员本人)。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批准授予的制发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证章;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及时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3、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批准授予工作的;
4、在审核或批准授予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5、在审核或批准授予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中擅自收费的;
6、在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批准授予中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7、在批准授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在批准授予工作中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
(四)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九条 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审核、审批等级称号,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

行政审批

国家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三)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申请晋升的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单项体育协会对申请人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需提交该体育项目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的证书或证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三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批准授予的制发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证章;送达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在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批准授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三十九条 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侵犯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10

行政审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一条: 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书、活动方案、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收到申请材料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全县性健身气功活动的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举办全省性健身气功活动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批准程序或批准条件的;
4、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健身气功活动审核或批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健身气功活动审核或批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 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营业性文艺表演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 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娱乐经营场所管理条例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基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二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 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出版物经营场所管理条例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按照前款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报送统计数据的,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新闻出版总署和有关部门颁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 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印刷管理条例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出版管理条例》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 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违规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 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国家规定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的;
(二)未履行对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播放、转播节目违反国家规定的;
(四)播放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7

行政处罚

对违规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8

行政处罚

对违规从事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9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行政处罚

对违规在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 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对违规在宾馆饭店内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1

行政处罚

对私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视、收听设备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 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国家规定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的;
(二)未履行对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播放、转播节目违反国家规定的;
(四)播放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

行政处罚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 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国家规定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的;
(二)未履行对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播放、转播节目违反国家规定的;
(四)播放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3

行政处罚

对违规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行政处罚

对违规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的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 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国家规定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的;
(二)未履行对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播放、转播节目违反国家规定的;
(四)播放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5

行政处罚

对违规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26

行政处罚

对违规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的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发办字[2003]1190号)第三十九条“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7

行政处罚

对违规变更付费频道的开办主体、定位、节目设置范围、呼号、标识、识别的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发办字[2003]1190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付费频道合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付费频道的开办主体、定位、节目设置范围、呼号、标识、识别号及播出区域的;(三)播出专业节目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四)非影视剧付费频道播出影视剧节目的;(五)播出境外节目不符合规定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七)违反规定播出广告的;(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九)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中断、中止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服务的;(十)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付费频道服务故障排除义务的;(十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监管技术平台传送付费频道业务运营数据和信息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 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国家规定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的;
(二)未履行对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播放、转播节目违反国家规定的;
(四)播放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8

行政处罚

对违规开办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 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国家规定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的;
(二)未履行对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播放、转播节目违反国家规定的;
(四)播放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9

行政处罚

对违规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30

行政处罚

对违规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31

行政处罚

对违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 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国家规定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的;
(二)未履行对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播放、转播节目违反国家规定的;
(四)播放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2

行政处罚

对违规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3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处罚不当给当事人的财产权造成损失的;
10、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1.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2. 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3.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34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处罚不当给当事人的财产权造成损失的;
10、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1.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2. 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3.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35

行政处罚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拒不上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处罚不当给当事人的财产权造成损失的;
10、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1.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2. 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3.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体育经营合格证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处罚(新增)

《安徽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体育经营合格证。
(一)聘用未取得体育行政部门资格认证的人员从事体育技术培训、辅导、裁判、咨询服务、应急救护工作的;
(二)为无体育经营合格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提供场地或其他条件的;
(三)擅自改变体育经营活动的项目、期限或场地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买卖体育经营合格证的。
第二十五条、 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对行政处罚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
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责任:对审查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
3.处罚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
作出处罚决定。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安徽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体育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侵犯体育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

行政规划

批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族宗教、旅游、卫生、体育、广电、新闻出版等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文化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条件的申报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报项目予以初审通过并初审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在评审中以各种方式影响干扰评审结果的;
5、在评估定级项目初审转报中造成损失的;
6、评估定级项目初审转报中严重不良影响的;
7、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初审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项目初审转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

其他权力

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决定(新增)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单位的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

其他权力

县级单项体育社会团体(协会)成立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国务院第250号) 
《全国性体育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1.受理阶段责任:提交申请单项体育社会团体(协会)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下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项体育社会团体(协会)成立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单项体育社会团体(协会)成立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程序或条件的;
4、在批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批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第250号)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0

其他权力

设立文艺表演团队、设立娱乐场所(歌舞、游艺场所)审批(合并后改为后置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惠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合法性进行审查。3、审批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4、送达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的。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许可的。3、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4、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其他权力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作其它用途及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其它工程建设或爆破等作业审核

《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核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作其它用途及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其它工程建设或爆破等作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有关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变更、增设审核申报条件和程序的;
4、违规审核或予以转报,造成文物破坏的;
5、在审核转报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核转报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2

其他权力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方案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条件的;
4、不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的;
5、不按时办结,制发送达文书的;
6、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方案核准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3

其他权力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县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报送省政府的决定(不予报送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评定的;
2、对不符合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评定并予以转报的;
3、在评定及初审转报中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评定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4

其他权力

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报送决定(不予报送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持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在初审转报中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5

其他权力

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批准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维修设计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材料进行审核;将修缮方案送交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修缮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条件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条件而予以审核批准的;
3、对不符合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条件而审核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核批准后被撤销,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
5、不按规定将技术方案送交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
6、违规批准,导致破坏文物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6

其他权力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批准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将修缮方案送交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监督检查,确保文物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条件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条件而予以审核批准的;
3、对不符合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条件而审核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核批准后被撤销,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
5、不按规定将技术方案送交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
6、违规批准,导致破坏文物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7

其他权力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省级下放)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营业性演出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售票。
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应当在活动举办5日前将展览、比赛的内容等有关资料报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查。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惠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合法性进行审查。3、审批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4、送达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的。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许可的。3、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4、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4、《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二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称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七)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7、《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8、《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48

其他权力

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的备案(省级下放)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惠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合法性进行审查。3、审批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4、送达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的。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许可的。3、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4、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4、《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二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称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七)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7、《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8、《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9

其他权力

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进出口经营活动单位的备案(省级下放)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
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惠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合法性进行审查。3、审批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4、送达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的。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许可的。3、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4、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4、《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二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称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七)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7、《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8、《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0

其他权力

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的备案(省级下放)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
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惠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合法性进行审查。3、审批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4、送达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的。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许可的。3、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4、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4、《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二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称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七)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7、《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51

其他权力

演出场所、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惠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合法性进行审查。3、审批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4、送达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的。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许可的。3、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4、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二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称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七)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五十二条文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侵犯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体演员、演出场所、演
出经纪机构的合法权益或者在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参与、包庇违法演出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