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淮南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2 00:00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淮南市市级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淮南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9日


淮南市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指中央、省下达我市及市级财力安排的,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市下达县、区,由县、区政府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体系健全、制度完善,公平公正、分配合理,责权明晰、管理规范,强化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逐步健全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增加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原则上只增不减。逐步将属县、区财政事权的专项转移支付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二章  设立和调整

 

    第五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等设立、调整和撤销。新设立一般性转移支付、整合及中止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改列一般性转移支付时,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

 

    第六条  对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分别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分配办法、绩效目标和管理要求等。

    第七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得规定具体使用项目,只规定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类”或“款”级科目,完成政策目标后,县、区可在“类”级科目内统筹使用。

    第八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应以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为依据,优化选择客观因素,科学设置分配模型,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公式化进行分配,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

    第九条  市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以下四类:

    (一)基本财力类。包括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转移支付,应统筹安排使用,优先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二)民生保障类。包括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公共安全、农林水、交通运输、住房保障等民生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用于保障各项民生政策的落实,不得跨领域使用。

    (三)区域发展类。包括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区域发展政策。

    (四)其他补助类。包括对财政运行中的特殊困难、特定事项给予的财力补助,应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条  坚持厉行节约,县、区不得将市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违规提高人员经费标准、违规增加“三公”经费支出、违规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违规对企业和个人实行税费减免或返还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支出。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约束机制,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不到位、资金管理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转移支付综合绩效考评得分较低、财政供养人员控制不严甚至存在“吃空饷”现象的地区,适当扣减一般转移支付数额。

 

第四章  预算和决算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原则上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金额相对固定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县、区。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上级提前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纳入本级年度预算,提高预算的完整性。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上级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完整编制决算。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绩效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力度,加强重点民生等项目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通报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财政政策、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责任和监督

 

    第十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建设、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拨付,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区)相关部门提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意见和管理要求,具体负责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县、区政府承担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资金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各责任主体单位应确保国家、省、市制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监察部门依法查处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对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除涉密内容外,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一般性转移支付有关信息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等情况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补助及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市本级项目支出和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市本级项目支出不包括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规设立、规范管理、权责明晰、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坚持集中财力重点扶持和绩效优先的原则,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省有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等设立。除依据上述规定外,新设专项资金需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等相关资料,由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新设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新设立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现有专项资金应逐步明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满后自动撤销。

    第六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限内出现政策目标完成、设立依据变更、政策内容变化、支持方向重合、绩效评价不合格、巡视巡察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形时,由市财政局提出撤销或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分配安排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分项或分类制定,包括资金使用范围、绩效目标、部门管理职责、责任追究等。每一个市级专项转移支付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

涉企类专项资金,同步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八条  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本着下管一级原则,下放资金和项目审批权,采取因素法等方式切块下达县、区,由县、区统筹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报市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确需直接分配到具体项目的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确定支持项目,由市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申报材料需经县、区或市有关部门审核的,由县、区政府负责人或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报送。

    第十条  市级财政安排的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中央、省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在收到预算指标后的30日内分解下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突出支持重点、注重市场机制、发挥杠杆效应,主要采取贴息、担保、后补助、购买服务、民办公助、公私合营、绿色租赁等方式使用。

创新专项转移支付支持企业发展的方式,逐步减少无偿补助,鼓励采取投资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发挥撬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的杠杆作用。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区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无正当理由不得滞留、拖延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工作任务,扩大开支范围。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设立审核、预算安排、审核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

    第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资金分配、绩效评价、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等负责。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对市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项目申报管理负责,并对下放审批权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

 

第十九条  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绩效管理体制。加强重点民生等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监督,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监察部门依法查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保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均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市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使用方向、分配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等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市审计局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涉及专项资金有关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的公开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5〕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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