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前提背景和学习感悟(涉及企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前提背景和学习感悟(涉及企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产生的前提和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
1. 工业化进程加速: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工厂大量涌现,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例如,一些化工企业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导致周边水体和土壤污染,影响了生态系统的平衡。
2. 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人口急剧增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导致城市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交通拥堵、垃圾围城、噪声污染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同时,城市扩张也对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压力。
二、生态破坏加剧
1. 森林资源减少:过度砍伐森林用于木材生产、开垦土地等活动,导致森林面积大幅减少。森林的减少不仅影响了生态系统的稳定性,还加剧了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等问题。
2. 水土流失严重: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和过度开垦使得土壤侵蚀加剧,大量肥沃的土壤被冲走,导致土地肥力下降,农业生产受到影响。同时,水土流失还会淤积河流、湖泊,影响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
3. 生物多样性受损: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使得许多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物种数量不断减少。一些珍稀濒危物种面临灭绝的危险,这对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三、公众环保意识觉醒
1. 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影响:人们逐渐意识到环境污染对自身健康的危害。大气污染导致呼吸道疾病发病率上升,水污染影响饮用水安全,土壤污染可能导致农产品质量下降,进而影响食品安全。这些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促使人们开始重视环境保护。
2. 环保教育的推广:随着环保教育的不断普及,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逐渐提高。学校、媒体等渠道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活动,提高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公众开始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如垃圾分类、绿色出行等,为环境保护法的出台奠定了群众基础。
四、国际环境保护浪潮的推动
1. 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全球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全球性环境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各国纷纷采取行动,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和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环境挑战。
2. 国际环保公约的影响: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事务,签署了一系列国际环保公约。这些公约对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要求,也推动了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制定和完善。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产生是在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生态破坏加剧、公众环保意识觉醒以及国际环境保护浪潮推动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它的出台对于保护和改善中国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学习感悟(涉及企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部环保法是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一)新环保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特色
修订后的环保法共七章70条,与1989年上一部环保法相比较,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理念、基本原则,体现了5大亮点,新增完善了7项环境管理制度。
1、明确了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第1条和第4条中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明确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同时,也是新环保法的立法宗旨。
2、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基本国策。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确立了保护环境的重要地位。
基本原则。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基本原则,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5条,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就是加强源头管理,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强调对环境污染要先预防,不能等到污染了再治理,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综合治理就是运用各项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发挥治理的综合效益。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要有公众参加,要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管理参与权和环境违法监督权,体现了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损害担责就是环境损害者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
(二)修订后环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
1、按日计罚无上限
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修订后的环保法加大惩治力度:“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逃避环保监管适用行政拘留
新环保法加大企业环境违法的打击力度,增加行政执法手段,对于逃避环保监管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适当行政拘留。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主要的污染者,是环境保护法重点规范的对象。作为一般要求,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3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此外,还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以下具体责任:
1、实施清洁生产。第41条规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第42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按照排污标准和总量排放。包括按照排污标准和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第45条第2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4、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第42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缴纳排污费。第4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6、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47条第3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7、公布排污信息。第55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8、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第42条第2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