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16 15:58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推进工作,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专项资金,包括上级拨入的项目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纳入资金专户管理的用于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围绕规划和目标任务,坚持规划先行、重点突出、激励引导、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在坚持实行专项管理的基础上,简化报账手续,除由县级集中统一采购的项目资金外,其余一律实行乡镇报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报账制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准的中心村建设任务、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申报表(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和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表,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请财政所(分局)核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报账管理由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乡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负责。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审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组织检查验收;县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筹集、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乡镇政府主要负责项目安排申报、质量监督,工程竣工初验收、日常巡查监管;财政所(分局)主要负责项目及资金公开公示督查、资金使用监督、项目资金审核、办理资金核算及报账业务;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工程实施进度、质量和报账基础工作,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专户与资金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所(分局)建立专账、配备专人核算和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建设村。为反映建设村资金全貌,同时应在村“三资”账户内进行同步核算。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资金支出必须按规定的报账程序提款,实行专户统一核算,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报账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禁现金支付。报账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工程实施单位(供货商或项目施工单位),对与非农户结算的资金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对于农户结算的零星支出,通过农户“一卡通”存折账户支付,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条 当年结余专项资金,经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可结转下年度统筹使用。

第三章  报账项目和报账程序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县规划和各中心村申报的年度建设任务,确定每个中心村年度建设项目,联合报经县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共同下达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的报账人。报账人应提供有效的报账凭据向财政所(分局)报账。项目实施单位可以是行政村、农户个人或通过招投标有关规定公开选择的施工单位等。通过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应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合同书应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期限、项目总概算、责任人、违约责任以及处罚措施等,并报乡镇政府和财政所(分局)备案。对拟由村集体或群众自己实施自建的零星建设项目,需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由建设村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及财政所(分局)实地对项目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经乡镇政府批复后方可建设。

第十三条 项目启动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后,财政所(分局)可预付不超过该项总价10%启动资金(自建项目不预付资金)。项目实施后,不得再预付项目工程资金,余款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报账审核情况,实行报账制拨付。

非不可抗力原因,项目批复或资金预付一年后,仍未按计划实施的,财政所(分局)应关闭项目报账渠道,及时收回预付资金,项目计划按有关程序予以调整。已按计划实施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时报账的项目,应规定限时报账,并收回预付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县财政局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实地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年度项目计划批复后,财政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工程性项目,应按照有关招标采购制度进行招投标。可以单项工程招标,也可以多项工程打捆招标。

第十六条 项目按计划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办理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政府应及时组织项目所在地的村委会、村民理事会、财政所(分局)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填制《财政专项资金奖补项目竣工验收表》,并附验收说明。重大项目及技术要求高项目应有技术、设计、监理等相关人员参与验收。乡镇验收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填制“凤台县专项资金报账申请书”,经建设村村委会初审,财政所(分局)审核,乡镇政府审批后,由财政所(分局)办理报账支付。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等工程性项目,按财政资金总额的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责任缺限期满后,未发现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经乡镇政府批准后,报财政所(分局)审核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责任缺限期内工程存在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原工程施工单位支付,造成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报账依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的依据:

(一)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建设实施方案、中心实施项目申请表。县财政局、财政局拨款批复文件。

(二)项目实施计划、工程量概算、项目实施合同书、工程进度情况报告、工程预决算报告及说明、项目竣工验收表等。预拨款资金应有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的乡镇批件。

(三)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实施单位签收的政府采购验收凭据。

(四)报账申请书及其他有效支出凭证。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须据实填写报账申请书,并附有效支出凭证,报财政所(分局)审核报账。

第十九条 自建工程项目,报账需提供乡镇政府批复文件、采购该工程材料合法有效凭证、材料出入库领用登记表。直接支付到个人的支出,报账时需提供支付个人签名的登记表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表须载明户主姓名、住址、项目名称、支付类型、金额。以实物折资的登记表,载明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登记表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名(或盖章)。造册登记个人支出不得超该自建项目总工程量30%。零星支出,有原始发票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应由原始发票收款人出具委托收款书。

第二十条 实行工程承包的项目,报账时需提供:承包合同副本、招标工程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预决算及说明、竣工验收表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税务发票由项目施工单位(供应商、劳务提供者)提供并盖章,经项目施工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具体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各财政所(分局)必须严格审查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和拨付资金: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二)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四)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基础设施等工程性项目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的。

(五)财政部门的验收抽查、县财政局整体验收评定不合格的。

(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

(七)不按规定使用,有挤占、挪用资金行为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建设村要按照《资金公开公示制度》向村民公开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实施主体、投资计划,并留存图片资料备查。财政所(分局)要加强对建设村公开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必须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县财政局、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对各乡镇中心村工作进行验收考核,对验收考核不达标的,将减少该乡镇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数额。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要督促做好项目建成后形成资产的运营管护工作,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财政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