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财政局淮南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7 00:00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使用管理,构建规范、稳定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长效管护机制,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根据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522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淮府〔201398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总体要求。坚持改革创新的思路,通过明确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多元投入、稳定长效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管理模式;制定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运管监督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第三条 管护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因地制宜,分类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可操作的管护工作方案。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县直管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责任主体;乡()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主体责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管护资金年度使用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及考核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护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管护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

(二)县级从下达的农水项目和有关支农涉水项目工程经费中提取1%的资金;

(三)工程水费、承包租赁费;

(四)社会投入及受益群众投资投劳。

第五条 管护资金使用范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开展农田水利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量水设施与信息化设施的维修养护。

第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主要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选定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管护主体所需的管护经费;村集体水管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包括水利灌溉合作社)管护小型水利工程补助经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其其它从事小型水利工程维修、保养及管理的各类管护组织的奖补经费。

第七条 大力推进发展物业化管护公司、水利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者协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新型管护组织;全面总结、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集中管理、公共服务多位一体、大户自建自管等行之有效的管护运行模式。


第三章 管护资金安排和管理

第八条 市级管护资金根据各县区小型农田水利养护工程工作量、上年管护工作开展绩效等情况,切块下达到县区。

第九条 管护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县(区)财政部门应积极安排资金,用于工程管护。管护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和查验

第十条 管护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市下达的管护资金,以及县级安排的管护资金确定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管护方式、工程类型和工程量,以及上年度管护绩效等因素,提出县级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项目实施方案,同时附量化、清晰的项目绩效目标考核办法和经费使用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审定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改变或增减内容,并需明确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编制变更报告,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资金安排等。

第十二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护项目的抽检、查验,形成总结报告。市水利和财政部门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作为管护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实施方案安排的项目是否全部实施;

(二) 维修养护和试点组织建设内容是否全部完成;

(三)维修养护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标准;试点组织管护体制是否合理、机制是否健全,管护运行效果是否良好;

(四)管护资金使用管理是否规范,县区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专项管护资金;

(五)项目组织实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管护组织监管考核是否到位;

(六)县级是否及时完成相关总结,并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档案管理;对管护组织奖补是否合理,是否公开公示;

(七)其他相关要求及规定。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县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奖励办法,明确县级管护资金来源、规模、奖补标准、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市级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民生工程年终评价、绩效评价的重要考核内容。对管护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减少或不予安排下一年度管护资金,并依法进行问责。

(一) 以虚报项目骗取资金;

(二) 挤占、挪用资金;

(三) 通过虚拟事实、虚假票据等手段虚列资金支出;

(四) 违反规定扩大支出范围的;

(五)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

(六) 未按规定编制实施方案并批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