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初审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09-14 10:57信息来源:新集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初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二、承办机构

城关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

四、申请条件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1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具体政策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五、服务流程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计生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六、服务时限

每年2月底结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4-8161004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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