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龄儿童免疫规则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09-14 11:01信息来源:新集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适龄儿童免疫规则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第十一条 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 儿童出生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办理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免费办理,可以异地使用。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 接生新生儿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新生儿首针乙型肝炎疫苗和卡介苗接种工作。未在医疗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带其到附近的接种单位受种。 儿童监护人应当按照疫苗接种规范规定的时间携带儿童到指定的接种单位受种。 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第十三条 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园、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二、承办机构

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适龄儿童

四、服务流程

1、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承担免疫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未按时建立预防接种证或预防接种证遗失者应及时到接种单位补办。

2、每次接种时必须携带此证,并按预防接种通知单或者预约日期及时到指定地点给您的孩子打预防针。

3、户籍在外地的适龄儿童寄居当地时间在3个月及以上,由现寄居地接种单位及时建立预防接种卡(簿),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预防接种证。

4、儿童迁移时,原接种单位应将儿童既往免疫接种史的证明交给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转入迁入地接种单位;迁入地接种单位应主动向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索查儿童既往免疫接种史证明;无免疫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的要及时补建、补种。

5、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长期保管。预防接种卡(簿)城市由接种单位保管,农村由乡级预防保健单位保管。预防接种卡(簿)的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类疫苗免费,二类疫苗收费根据上级收费文件。

七、咨询电话

0554-81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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