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初审和申报服务指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初审和申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省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第十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3、关于印发凤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凤政[2015]15号)第十七条: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和具体业务经办工作。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定岗定员,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的问题,工作人员和办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二、承办机构
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参保人群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五、服务流程
(1)申请参保人身份证
(2)填写《个体人员参保申请表》。
注: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者当场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54-816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