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集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9-05-09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新集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镇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镇各单位、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对本地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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