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管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工作部门政府信息的动态调整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城关镇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