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政策与标准

发布时间:2019-03-07 10:21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七条 低保标准,分为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

第八条 低保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进一步完善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增强价格临时补贴对物价变动的敏感度。

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可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可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各地要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实现城乡低保标准按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比例逐步趋于统一。

农村低保标准应与扶贫标准相衔接,2017年实现“两线合一”。“两线合一”后农村低保标准要按照量化调整机制科学调整,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

第九条 每年6月底之前,各市应确定本年度低保标准,从当年7月开始按公布的新标准实行。低保标准调整后,各地要及时、重新核实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同步调整提高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低保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实际保障对象数量测算下年度所需低保资金,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低保资金支出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 低保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财社〔2015622号)执行,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挪用。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保障对象增加(减少)、保障标准调整等因素需调整低保资金预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要求,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将必要的低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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