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1 19:12信息来源:凤台县李冲回族乡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276号)规定,从20228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

二、继续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3440元(取整后每人每月1953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2640元(取整后每人每月1887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2460元(取整后每人每月1872元)。

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060元(每人每月755元)。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660元(每人每月805元)。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5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740元(每人每月645元)。

六、对从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增加4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

七、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77日至19459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560元(每人每月880元);194593日至19499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9540元(每人每月79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每人每年600元(每人每月50元)。

八、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

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的,为我市202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3735元的50%发给,计51868元。

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的,为我市202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3735元的40%发给,计41494元。

3)因病一至四级的,为我市202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3735元的30%发给,计31121元。

九、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自移交安置第二年起,发放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我市202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3735元的25%,计25934元。

十、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怀,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市属以上经费由市财政统一下拨,一至四级残疾人员、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由各县区自行解决。请各县区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淮南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淮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淮南市财政局

2022118             2022118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281日起执行)                        单位:元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年标准

抚恤金月标准

一级

因战

116270

9689

因公

111560

9296

因病

106900

8908

二级

因战

105220

8768

因公

98770

8230

因病

94190

7849

三级

因战

92320

7693

因公

85970

7164

因病

79770

6647

四级

因战

75670

6305

因公

67680

5640

因病

61620

5135

五级

因战

59100

4925

因公

51200

4266

因病

47110

3925

六级

因战

46170

3847

因公

43290

3607

因病

36230

3019

七级

因战

34780

2898

因公

30840

2570

八级

因战

21960

1830

因公

19910

1659

九级

因战

18240

1520

因公

14510

1209

十级

因战

12810

1067

因公

10850

904

注:月标准为年标准除以12,经取整后得出,实际发放金额以年标准为准。

 

附件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281日起执行)    单位:元

类别

抚恤金年标准

抚恤金月标准

烈属

36910

3075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1410

2617

病故军人遗属

29280

2440

 

注:月标准为年标准除以12,经取整后得出,实际发放金额以年标准为准。

 

 

 

 

 

 

 

 

附件3

淮南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281日起执行)                        单位:元

类别

年标准

月标准

在乡老复员军人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23440

1953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22640

1886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

22460

1871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9060

755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9660

805

部分烈士老年子女(含错杀平反人员子女)

7740

645

部分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一年

648

54

二年

1296

108

三年

1944

162

四年

2592

216

五年

3240

270

六年

3888

324

七年

4536

378

八年

5184

432

九年

5832

486

十年

6480

540

十一年

7128

594

十二年

7776

648

十三年

8424

702

十四年

9072

756

十五年

9720

810

十六年

10368

864

十七年

11016

918

十八年

11664

972

注:月标准为年标准除以12,经取整后得出,实际发放金额以年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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