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凤台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20 00:00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2018年凤台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和县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危房重建和修缮加固的专项资金。

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赠资助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经费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经费来源包括:

 1、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

 2、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3、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的资金;

 4、其他资金。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重建和修缮加固房屋所需材料购置费用、危房改造费用等。

第五条  政府分类补助标准:1、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其它困难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政府补助部分,中央和省级户均综合补助0.95万元。除政府补助外,其余由受益农户自筹。

第六条   我县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资源,将农村危房改造与土地整治整村推进、灾后重建、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扶贫开发、地质灾害治理、塌陷区治理等项目相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经费拨付和管理  

第七条  省及省以上财政补助的经费,由省财政通过追加预算指标下达到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负责将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经费,进行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第八条  县住房建设部门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户数及金额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及时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实行社会化发放。为确保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动工时可按审批补助额度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的责任主体,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实施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和监管工作。

第十条  每年一季度,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农户数、危房户数等因素,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科学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上报市级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省市相关审核批复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要严格控制危房改造面积和总造价。危房改造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1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2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制度,对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十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安排情况:主要考核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到位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针对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其他相关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乡(镇)人民等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在市级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农村危房改造指标任务后,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名单在乡(镇)、县进行三级公示,并设立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后,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确保补助对象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  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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