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201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28 00:00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凤台县201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


    为推动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财金[2017]291号)和省、市201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民生为本,深入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保大宗,保成本”的基本要求,突出基础性、普惠性,通过建立完善政策、审核、实施、拨付、监管和考核等六大机制,扎实增进广大参保农户获得感,形成政策性农业保险“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共建共享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政策性农业保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

三、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建立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满意度,提高理赔精准度和理赔时效性,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有效发挥,促进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2019年试点品种:水稻、小麦、玉米、大豆、能繁母猪、奶牛;特色品种:水稻机插秧育秧苗、树、大棚蔬菜、葡萄、草莓、水产养殖、育肥猪等。

(二)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

1.种植业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水稻406元/亩、玉米282元/亩、大豆170元/亩、小麦367元/亩。保险费率分别为:水稻6%、玉米6%、大豆6%、小麦4.5%。

2.养殖业保险金额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能繁母猪保险金额1000元/头、奶牛保险金额6000元/头,保险费率分别为6%。

3.特色农产品保险,按不同的保险试点品种,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四)保险模式。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经办机构。国元保险凤台支公司、人保财险凤台支公司为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六)保险赔付责任。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不得违规封顶赔付。

五、保费补贴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保费补贴资金筹集。

1、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9%、县财政补贴6%、投保人承担20%。省农垦集团在凤种植场(户),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40%、种植场(户)承担20%。

2、养殖业保险: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3%、县财政补贴2%、投保人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市财政补贴6%、县财政补贴4%、投保人承担20%。省农垦集团在凤养殖场(户),能繁母猪保险保费及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养殖场(户)承担20%。

3、特色农产品保险:按各自保险品种确定的办法执行。

有条件的乡镇、村(社区)可适当减轻农户保费负担,特别是“五保户”、特困户,鼓励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替农户承担一部分保费。

(二)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县财政按照省、市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将县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财政预算;按照承保进度,及时审核和拨付应匹配的保费补贴资金;在年终清算的基础上,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决算;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惠民工程,各乡镇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把该项民生工程办好。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协调好试点工作。保险经办机构要承担起市场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二)加大政策宣传。各乡镇政府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工作机制。要把宣传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介,深入持久开展宣传;各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面上和点上宣传,要侧重加强对保险条款、理赔政策等方面的宣传,切实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满意度,做到宣传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三)发挥主体作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理顺基层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各方工作职责;要督促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履行市场经营主体职责,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扎实做好展业承保、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和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服务团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严格承保管理。各乡镇和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坚持投保自愿原则,充分发挥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严禁以各种方式欺骗、误导或者强制农户投保,严禁违规代保、抵扣补贴、抵扣赔款。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出险接报案管理,加快查勘定损速度,及时进行现场查勘。按照报损金额或面积大小,建立分级分类查勘制度。

(五)依法理赔管理。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赔,严禁随意更改赔付标准,严禁拖赔、惜赔、乱赔、无理拒赔,严禁均摊或者变相均摊赔款。严格执行理赔公开制、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在规范操作基础上,通过优化流程、建立理赔绿色通道等多种有效途径,提高理赔的时效性和精确度。加快理赔款支付进度,对与被保险人已达成赔偿协议的赔案,应在10日内将赔款通过银行转账或“一卡通”方式发放到户。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赔款,不得随意调整理赔公示确认后的分户赔款,杜绝截留、侵占、挪用农业保险赔款行为发生。按规定要求时间节点完成理赔工作。

(六)加大监督检查。

县农险办将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全面督查各乡镇和承保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督查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和落实情况依法严肃查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和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等违法违规行为;杜绝违反投保自愿原则、强制农民投保等违规行为。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查促改,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不力、效率低下的乡镇、部门和承办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实行工作经费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挂钩,做到奖罚分明,进一步调动经办机构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增进参保农户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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