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发布时间:2020-04-15 09:45信息来源:古店乡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后,可领取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户每人每年4080元。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的每人每年3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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