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直补资金由省财政从中央补助和我省筹集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中统一安排列支。为解决特殊问题,省对各市、县按当年粮食直补资金总额的3%安排机动资金,用于对农民的补贴。机动资金只能由市、县财政集中掌握使用,乡(镇)、村不得留有机动资金。上年结余的机动资金和利息收入要顶抵下一年度的机动资金或粮食直补资金。粮食直补资金、省拨补的直补改革机动资金,及其利息收入,只能补贴给依法交纳农业税和附加以及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农民,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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