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店乡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主体: 本乡范围内的各职能部门、村,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
⒈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⒉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⒋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我乡应重点公开的内容为: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管理和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发放情况;乡集体企业及其他乡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其他重大动态信息。
(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对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六)本制度由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