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凤台县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
供养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
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 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7 年实施 33 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 号),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建立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一步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与运营水平,提高设施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工作目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本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 60%;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 10%。推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显著提升。
第二章实施内容
第四条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一)保障范围
具有我县农村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
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
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
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供养标准
2017 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 60%合理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对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其不能自理程度、救助供养形式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具体的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 10%,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
(三)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
所在地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
村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
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
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于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
申请人所在村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3、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经审查,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动态管理
1、农村五保供养实行动态管理。乡镇应当及时了解掌
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
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按审
批程序对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五保供养人员
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
镇,由乡镇审核并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
2、供养对象实行县、乡(镇)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镇)一柜,一村一档;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并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
逐步提升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水平,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
理运营水平,推进财政补助资金标准化、定额化,切实保障
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住养需求。
(二)实施内容
1、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安
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
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2015〕471 号)要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2016
年度被评为三星级以下的供养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向县民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更高等级评定;未达到星级评定要求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须符合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
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规定的基本规范。
2、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管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
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 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
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2017 年,一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 4800 元/人/年;二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 6000 元/人/年;三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 7200 元/人/年。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由县财政部门、县民政部门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六条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市、县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七条资金筹措
(一)2017 年,县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按原筹资渠道解决。
(二)县统筹各类资金,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 号)规定,足额安排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所需资金。
第八条资金管理
(一)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资金全部通过涉农资
金“一卡通”发放。
(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省级、市级补助
资金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为五保对象提供供养服务。
(四)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五保对象生活条件;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原土地等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生活质量。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是农村五保供养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农村五保供养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
第十条县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省、市、县级财政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