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标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政策与标准

发布时间:2021-01-05 16:08信息来源:顾桥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政策背景

    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推开,为进一步调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本着奖罚并举的原则,在严格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政策的同时,国家、省、市相继出台奖励扶助政策。

二、奖扶对象
    1、领证独生子女家
    2、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家庭。
    3、农村双女绝育家庭。
    4、领证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
    5、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6、计划生育失独家庭。

三、奖扶标准
(一)国家、省“4+2”奖扶标准
    1、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自2008年1月1日起,农村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提高为每人每月50元,发至独生子女父母60周岁为止(60周岁到亡故,纳入国家奖扶范围)。非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为每人每月50元,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
    2、农村双女绝育家庭奖励。依法生育了两个女孩且第二个女孩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夫妇一方采取了绝育措施的,一次性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绝育奖励金;“女方年满40周岁”的规定取消后,依法生育了两个女孩且第二个女孩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未享受过绝育奖励金的,仍按照每户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独生子女从2008年1月1日起年满10周岁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一次性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退二孩指标奖励金;2008年1月1日以前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的符合条件家庭,不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时间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未享受过退二孩指标奖励的,仍按照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领证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领证独生子女伤、病残(必须有残联发的残疾人证,伤病残达到二级以上,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残联有权对残疾等级的认定情况进行复核)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家庭,给予每户一次性不少于5000元的补助。
    5、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发生伤、病残(必须有残联发的残疾人证,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残联有权对残疾等级的认定情况进行复核)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从女方年满49周岁起,给予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的扶助金。
    6、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给予每人每月8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二)朔州市10项奖扶标准
    1、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城镇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低保户,夫妻年满60周岁后,给予每人每月5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领证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家庭给予优惠和照顾。一是参合资金的个人出资部分,由政府负担;二是住院报销比例在规定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三是对当年医药费用补偿超过3万元部分,再给予10-30%的优惠补偿。
    3、在落实农村65岁以上村民最低生活补助保障制度中给予计划生育家庭倾斜。在落实农村65岁以上村民生活补助保障制度的普惠政策中,对现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提前5岁,增加20元的优惠,按照从60周岁起,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执行。
    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助学奖励。夫妻双方及子女均属农业户口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的女儿享受全市统一的“两免一补”政策,其中考入大学二本以上院校或朔州市范围内全日制公立高中均入学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的助学金。
    5、在城乡落实领证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从2008年1月1日起,每年为3-16周岁的领证独生子女办理5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6、城乡已婚育龄夫妇计划生育绝育手术安康保险。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年龄在42周岁以下,生育了两个孩子且做了绝育手术的已婚育龄夫妇,一次性办理100元的绝育手术安康保险。
    7、扶贫移民搬迁和整村推进补助。在实施扶贫移民搬迁和整村推进项目时,对本村户籍人口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在核定当地建房补助资金总额和补助总人数的基础上,再给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家庭各多发一人份的补助资金,所需资金由县扶贫办按实际需要安排。
    8、对领证独生子女家庭的优待。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时,应符合以下要求,即: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应当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9、农村计生家庭中考加分优惠。对夫妻双方及子女均属农业户口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中考时给予10分的加分优待。
    10、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农村居民年龄在60-69周岁的失独家庭夫妇按所在县区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0%的标准扶助;70-79周岁的按所在县区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0%的标准扶助;80周岁以上的按所在县区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0%的标准扶助。本项目从2014年1月起执行。
    以上各类奖扶项目及标准随政策变化调整。

四、奖扶方式
    计划生育家庭通过个人申报、村委评议、乡(镇)审核、县人口计生局确认,并经三级分别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列入奖扶范围。享受奖扶的对象每年都要接受县人口计生局的年检。县人口计生局委托农村信用社为符合政策的奖扶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并将奖扶资金拨付个人账户。

五、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奖扶工作列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各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责任,健全预防监督机制,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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