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30 11:11信息来源:顾桥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凤台县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文件精神,强化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保证2018年民生工程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根据《凤台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凤政〔2018〕2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是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民生工程项目之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以下简称药费补助)资金,是指根据《安徽省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等规定,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药费补助的资金。

第二条  药费补助对象,是指持笫二代《残疾人证》(精神类)、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常年服用精神病治疗药物的精神残疾人。

第三条  药费补助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原则,省与县按8:2比例分担。在上级药费补助资金到位之前,县财政部门应保证本级配套资金及时到位,确保药费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条  药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

第五条  县残联根据《安徽省2018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淮南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按确定的补助人数和补助标准进行资金测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由县财政部门将上级补助的项目资金和本级安排的预算资金配套后,通过“惠民直达工程”网络系统,将药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打入补助对象账户,并注明“精补”。

第六条  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规定专项用于药费补助,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滞留、虚报、冒领等行为,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查处。不得从药费补助资金中开支工作经费,也不得向药费补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为保障药费补助项目顺利实施,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调查、摸底、建档立卡等费用,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残联负责解释。

  凤台县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凤台县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凤台县2018年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