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一、房屋征收决定的工作流程
(一)县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老城综合改造计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拟定房屋征收范围。
(二)县房屋征管部门在拟定的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调查登记通告,同时向有关部门发送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相关事项的书面通知。
(三)县房屋征管部门组织房地产测绘机构、评估机构、乡镇及社居委会等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公布调查登记结果。
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城管、房地产、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登记的建筑物和房屋使用性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房屋征管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
(五)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修改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六)征求意见期限届满10日内,县人民政府公布根据征求意见后的修改情况。
涉及老城区改建,50%以上(不含50%)被征收入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听证会。
(七)房屋征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拟被征收的房屋和附属物等进行评估。
(八)房屋征管部门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报县人民政府。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扣除。
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进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使用。
(九)县人民政府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十)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被征收入数量超300户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流程
(一)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征收决定。
(二)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征收补偿方案。
(三)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征收与补偿依据。
(四)向被征收入公示货币补偿标准。
(五)向被征收入公示安置房地点和户型、面积,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
(六)向被征收入公示给予的奖励和补助办法。
(七)与被征收入商谈征收补偿协议意见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八)在征收期限内对未达成征收补偿意见或对产权不明、产权纠纷的由房屋征管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征收补偿决定报县政府由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九)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由房屋征管部门送达被征收入,无法送达的予以公告。
(十)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