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凤台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9 16:28信息来源:凤台县桂集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淮府办[2022]8号)和《关于做好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淮民[2022]108号)要求,经第18届凤台县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提高我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1、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25元。城市低保金按照家庭收入实行补差发放,其中 A 类人员按照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增发低保金, B 类人员按照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20%增发低保金, C 类人员不增发。


2、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8元。农村低保实行分档发放, A 类人员按照630元/月、 B 类人员按照490元/月、 C 类人员按照350元/月发放保障金。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13800元/人。农村特困人员年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11050元/人,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7800元/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9120元/人。


三、执行时间


以上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凤台县民政局

凤台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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