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26 17:21信息来源:凤台县桂集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规范我省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和省残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的通知》(皖残联〔20088)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资金(以下简称复明工程经费),是指根据《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实施意见》的要求,由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的医疗救助经费。

    第二条 复明工程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要严格按规定专项用于开展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不得用于其它支出,严禁挤占和挪用.不得从复明工程资金中开支工作经费,也不得向贫困白内障复明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三条 复明工程资金主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列支,用于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对贫困白内障患者,按照每例1000(包括手术耗材,器材150/)的标准给予相应医疗救助。

    第四条 复明工程的救助情况上报和下年度计划申报.年终各市要统一汇总全市,(,)本年度复明工程救助的人数,资金支付等情况上报省残联,同时报送下年度复明工程救助计划。

    第五条 复明工程资金拨付程序

    ()根据省有关部门审核后下达的实施手术救助的计划数及救助标准,省财政安排相应的资金通过预算指标下拨到各有关市,(,)财政部门.复明工程资金的支付实行年中预付,年终结算制,省级财政年中预拨50%的救助资金,半年结算一次,剩余50%年终经审核确认后,按实际项目任务数下拨.

    (),(,)残联将贫困白内障登记表交实施手术的医疗单位,实施手术的医疗单位在完成贫困白内障手术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市,(,)残联提出申请复明工程资金的报告,并附上医疗救助对象的相关资料;同级残联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经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残联,再通过当地国库集中支付到实施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各有关市,(,)残联,卫生,财政部门不予复明工程资金的审核审批。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擅自改变救助对象,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的;

    ()上报资料不全的;

    ()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 各相关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复明工程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单位要将救助范围,对象,经费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保证复明工程资金运行的公开,透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各有关市,(,)残联,卫生,财政部门对复明工程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区别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省残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有关市,(,)复明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予纠正。

    第十条 对复明工程资金使用不当,挪用,乱支,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复明工程资金的各市,(,)残联,卫生,财政部门及项目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残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省残联,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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