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实施

发布时间:2018-01-04 00:00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实施


  3月1日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核、审批、管理与监督、法律问题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各方的职责,有利于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
  《办法》指出,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可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用水、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2016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扶贫标准的地区,要适度加大增长幅度,确保到2017年实现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
  为实现应保尽保,《办法》规定,农村低保标准高于扶贫标准的地区,要将所有扶贫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农村低保标准低于扶贫标准的地区,要将所有低保对象纳入扶贫开发范围。
  《办法》提出,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建立健全档案,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档,并按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季度核查、年度复核。同时,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根据安徽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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