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8-01-04 00:00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优惠政策

   国家已经明确将加强农村地区广播电视无线覆盖作为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省、市、县政府分别负责解决转播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发射台(站)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中央政府对全国县及县级以上转播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的大中功率无线发射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运行维护经费给予一定补助。明确省、市两级政府负责解决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盲村"收看收听包括中央和省级的4套以上的广播节目、8套以上的电视节目的"村村通"工程建设资金,并切实落实修复"返盲"设施资金;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农村广播电视管理维护机构日常经费;中央政府负责组织"村村通"卫星平台建设,保障"村村通"卫星平台运行维护经费,对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人口集中分布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村村通"工程建设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新疆、内蒙古、宁夏回族自治区和青海、甘肃云南、四川省藏区"村村通"工程维护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同时,国家对覆盖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用电给予电价优惠政策,对建设经营农村有线电视网给予一定期限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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