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14 00:00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印发《淮南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斌  2011-05-05 09:47:19  教科文科
财   政  局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淮财教[2011]185号



各县区相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安全运行,现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简称“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中央、省、市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资金。

   第三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

   第四条 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各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一)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二)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三)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奖励扶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包括两项具体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2009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已经享受奖励扶助制度、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制度资格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2009年起不再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符合特别扶助制度资格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


第三章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来源、拨付和发放

第八条 奖励扶助资金:国家规定的每人每年720元部分,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由中央、省与县(区)按5:4:1的比例负担。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及八公山区由中央、省与市按5:3:2的比例负担。市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从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解决。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由中央与省按5:5比例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第九条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配套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开展奖励扶助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条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第四章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市财政局和市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县(区)资金测算、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从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十四条 对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的,由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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