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02 15:21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凤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办法

       

    为做好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实施工作,严格控制时间节点,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如期完成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目标,落实任务

      根据《凤台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及《凤台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精准扶贫实施规划》的总体部署,采取以适度规模集中供水为主、分散式供水为辅的方式,重点解决我县建档立卡的贫困村通自来水和贫困户的饮水问题。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2016-2018年三年解决全县贫困人口中尚未解决的贫困人口的饮水问题,以及27个贫困村中未通水和未全部通水的贫困村饮水问题。

    (一)认真抓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我县组织所辖乡镇按照《凤台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和《凤台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精准扶贫实施方案(2016-2018)》,编制了我县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模式和布局,明确工程建设处数,将待解决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建档立卡。

    (二)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供水模式。充分考虑地域特点、人口聚居、水源、水质等情况,选择适宜的工程建设形式,走城乡统筹发展、以城带乡、以镇带村的路子。

    (三)建立水质检测体系。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科学编制《县级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按照“整体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纳入年度实施方案,建立水质保障长效机制。

    (四)加强技术指导。要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充分调动设计院所以及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技术力量,严把前期工作质量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多方筹措资金,保障建设需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县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配套资金的政策。对于非贫困县,继续按“十二五”投资政策,除中央、省级投资外,市级与县区各承担50%进行配套。

    (一)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编报“十三五”规划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对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支持。

    (二)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按省下达投资计划,市、县承担配套资金;县财政足额落实到位,专户管理,专款专用。2017年,对纳入规划范围内的人口仍继续执行500元/人的投资标准。

    (三)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各乡镇要继续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经营”的原则,放开建设权,鼓励各方参与,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农村饮水供水市场。

         四、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所有工程都要组建项目法人并落实建后管理主体,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一)严格把好前期工作关。 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由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要在科学确定饮用水水源的前提下,按照技术可靠、造价合理、操作简便的要求,采用适宜的技术方案。同时,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标准。每个工程都要建档、立卡、编号,明细到村和解决人数,实行名册管理。县水利局要建立电子档案,实现项目信息化管理。

     (二)严格把好建设关。 施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施工必须依据审批的设计方案,严格项目管理,杜绝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在实施过程中,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等“六制”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模式。要将工程经费来源、投资情况、责任单位和人员、建设单位、受益范围等情况在受益村进行公示;所需管材、供水、机电和消毒设备等要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确保质量;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专款专用。工程建设前和建成后都要进行水质化验,保证水质达到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三)严格把好验收关。项目竣工后,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及时整理材料,进行自验。自验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利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字。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省水利厅备案。各项目区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建成的工程要设立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

     (四)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当地农村饮水安全现状、项目计划、责任人名单、实施进展等情况;批准后的实施计划、工程内容、投资预算、竣工决算、项目负责人等,要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受益村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五、明晰产权,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一)落实管护主体。各乡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依据地表水水厂运行管理办法管理。在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采用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的,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二)强化行业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由个人为主投资兴建的水厂,要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供水单位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三)合理制定水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行两部制水价等制度。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

    (四)实施扶持政策。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并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领导,密切协作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当前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要充分认识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一)切实加强领导。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层层分解落实建设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到人。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乡镇,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情况。

     (二)加强部门协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点多面广,任务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要成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充实力量,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对应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产品进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地方配套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等需改水的范围,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测;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立水质监测中心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监测工作,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分区域设立监测点;对于集中供水工程,要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对于分散供水工程,要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物价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和用水户代表核定合理的供水价格,并进行监管;国土资源部门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用地,并积极提供地下水和水文地质资料,帮助寻找合适的井位。建设部门结合重点乡镇供水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尽可能把城镇自来水辐射到周围农民。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禁投肥(药)养殖。宣传部门加大农村饮水安全知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审计、检查,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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