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标准】安徽省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02 09:55信息来源:杨村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政府设立,负责开展农村社会宣传教育、图书阅览、文艺演出、科普培训、广播影视、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活动,承担乡镇文化事业管理的公益性文化机构,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均应当设立文化站,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的日常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四条 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对在文化站建设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章 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文化站是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不得随意合并、变更或者撤销,不得企业化或变相企业化,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文化设施用途。

第六条 文化站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开展普法教育,传播科技文化知识。

(二)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广播、电影放映等文化服务。

(三)开展图书借阅和读书指导活动,利用文化共享工程设备提供数字文化服务,组织建立农村图书和信息服务网络。

(四)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传承活动。

(五)指导村文化室和农民文化户开展文化活动,培养农村文化骨干。

(六)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

 

第三章 人员和经费

第七条 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数额,应综合考虑文化站所承担的职能和工作任务及所服务的乡镇人口规模确定。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聘任文化站站长,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开招聘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文化站站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开展文化站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热爱文化事业。

第九条 文化站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省、市、县文化行政部门举办的岗位培训,掌握相关的管理知识和业务技能,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 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并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参照安徽省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 文化站工作人员,应当专编、专职、专用。乡镇人民政府不得随意调离、辞退或者借调。因特殊情况确需调离、辞退或者借调的,应及时聘用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确保文化站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文化站的日常运行和业务活动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设施和设备

第十四条 文化站设施包括站舍和内部配套设施。文化站站舍建设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按照“美观、大方、经济、实用”的要求,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全省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功能。经济状况较好、人口较多的乡镇可增加面积。

文化站设施建设按照公益性文化服务的性质依法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建设用地由政府无偿划拨。

第十五条 文化站站舍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选址应当在交通便利、位置适中、方便群众参与的地方,并预留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当征得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有条件的乡镇可以配套建设文化广场、标准球场和影剧院等文体活动场所。

第十六条 文化站的配套设施应当合理划分功能区,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其室内部分一般应当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图书阅览室、综合培训室、文化共享工程服务室、老年和少儿活动室、体育健身活动室、多媒体播放室等。按照功能划分相应配备书报刊阅览设备及培训室桌椅,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IPTV、电脑、投影设备、移动播放器等),基本乐器、欢庆锣鼓及当地特色文化活动必需设备,音响、灯光、摄影等设备,体育活动健身器材等。

第十七条 征用、拆除文化站基础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应当征得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县(市、区)人民

政府批准,并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择地重建。复建后的文化站基础设施不得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条件。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卖处置文化站的基础设施和设备。文化站的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五章 活动和管理

第十九条 文化站举办的文化活动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为农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文化服务。 禁止文化站开展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或有损国家荣誉的活动。禁止传播淫秽色情、邪教迷信以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条 文化站应免费向群众开放,保证每周5-6天的开放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农闲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文化站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丰富活动内容。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向群众公示。

第二十一条 文化站在经常性文化活动之外,全年举办在当地有影响的大型文化活动不少于4次。

第二十二条 县文化馆、图书馆应当加强对文化站的业务指导,通过人员培训、上门辅导、文化下乡等形式,丰富文化站的活动内容,提升文化站的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开展文化站星级评定活动,按照《安徽省乡镇文化站星级评定标准》,定期对全省文化站实施检查评估,动态管理,评定相应星级,予以挂牌。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文化站应当因地制宜制定图书借阅、文化共享工程服务、科普培训等业务工作制度,并制定考勤考核、档案管理、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文化站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等器材,大型活动应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为群众提供安全文明卫生的活动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街道(社区)文化站(室)等,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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