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8 10:22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凤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第四条 本县年满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

第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 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第六条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缴费档次在1000元以下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20 元,县级财政承担60 元;缴费档次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标准为每人每年补贴100 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20元,县级财政承担80元。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 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的参保人员,县财政按照凤人口组[2014]6号文件执行;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农村两女绝育户(落实绝育措施)的参保缴费人员,县财政在正常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另补贴60 元。
    第七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费全部;

(二)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
(四)个人账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八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0 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凤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凤政[2011]61号)实施时,已年满60 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不少于15年。

第九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80元。70岁-79岁人员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加发10元;80岁-89岁人员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加发20元;90岁及以上人员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加发40元。各段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承担70元/月,其余部分由县财政全额承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1年,增加2元基础养老金,增加的基础养老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条 基础养老金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中央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由国家确定,县级调整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参保人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死亡人员近亲属从参保人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死亡人员火化证申领丧葬补助金(少数民族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且参保人处于正常缴费阶段,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基础养老金(不含加发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逾期不予支付,丧葬补助金由县级财政承担。经办机构并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负责研究拟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标准;负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 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和具体业务经办工作。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定岗定员,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的问题,工作人员和办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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