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与脱贫无关支出

发布时间:2019-04-02 00:00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与脱贫无关支出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扶贫资金使用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人口,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等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根据要求,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应按规定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使用范围,原则上不得用于社会事业支出。省级专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脱贫攻坚重点任务,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由县级结合当地实际,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建设。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试点范围的涉农资金,由试点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计划、资金整合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好重点扶贫项目和年度建设任务,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自主安排使用。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扶贫资金管理作为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省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指标体系。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和管理考核评价,做到赏罚分明,切实保障财政扶贫资金用在刀刃上。  (转自中国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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