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集镇公共服务事项指南

发布时间:2019-10-25 00:00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凤台县丁集镇公共服务事项

 

 

 

 

 

 

 

 

 

 

 

 

丁集镇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8日

 

 

办理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淮南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的通知》(字(2016)47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我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第三条: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60元护理补贴,实行按月发放。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持二代残疾证的一二级残疾人

四、申请条件

辖区内持二代残疾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五、服务流程

1、从社区申请,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1),并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2、乡镇初审后上报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六、服务时限

按月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4-8551037

 

 

 

 

 

 

 

 

 

 

 

 

 

 

 

 

 

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初审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老年农村籍退役士兵

四、申请条件

辖区内老年农村籍退役士兵

五、服务流程

1、先从社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本人相关证明材料;

2、上报镇里审核;

3、上报县民政局调查、审批。

六、服务时限

8月1日之前申报,次年元月发放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4-8551037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2017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2017〕1号)、《关于印发淮南市2017年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残联〔2017〕26 号)、关于印发《凤台县2017年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凤残联〔2017〕1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贫困残疾儿童,是指具有本市行政区划内户籍,年龄在6周岁以内(含6周岁),家庭生活贫困的残疾儿童。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城乡低保或困难家庭中的残疾儿童均可申请救助。

    四、服务流程

1. 

监护人持第二代残疾人证、户口本、低保证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证明、监护人身份证等,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审批表》一式4份,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

2. 

3. 

镇残联初审后报县残联审核;

4. 

5. 

县残联审核后报市残联审批。

6. 

五、服务时限

按照县残联时间安排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0554-8551037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凤台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补贴范围:指具有凤台县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和贫困6周岁以内的儿童。申请条件:持有二代残疾证、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贫困6周岁以内的儿童。

四、服务流程

1、个人申请。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证明及复印件。

2、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县残疾人联合会审核。

4、县民政部门审定。

 五、服务时限

每年5月底前申请,6月底打卡发放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0554-8551037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初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凤老龄办〔2017〕06号);补贴对象:拥有我镇户籍且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老年人群

四、申请条件

拥有我镇户籍且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

五、服务流程

1、从社区申请,填写淮南市高龄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原件和复印件;

2、镇审核、录入;

3、县民政局审批。

六、服务时限

全年度固定时间申报,全年发放一次。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4-8551037

 

孤儿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申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凤台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四、申请条件

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以及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读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

2、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失踪、弃养或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4、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五、服务流程

1、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六、服务时限

全年度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4-8551037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城乡生活困难人群

四、申请条件

    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个人或委托他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

3、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六、服务时限  

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均可办理。按月审批。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4-8551037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初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凤台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凤政秘〔2016〕5号)。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四、申请条件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以及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五、服务流程  

1、 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

3、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六、服务时限  

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均可办理。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4-8551037

 

 

 

 

 

 

 

 

 

 

 

 

 

城乡医疗救助初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淮民〔201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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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镇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下列困难居民,均可提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患者本人)

(五)县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重病困难人员。

四、服务流程

1、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批表》,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2、乡镇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五、服务时限

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均可办理。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0554-8551037

 

 

 

 

 

 

 

 

 

 

 

 

 

 

 

 

 

 

 

高等教育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家庭项目初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第七条 工作要求:

(一)各级残联、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人员,加强责任,热情服务、严格把关、按时办理,公正透明、方便为民,并建立工作台帐和档案。

(二)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三)各市、县(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制定本地相关助学措施。(四)对依据本办法享受资助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大学生,同时优先享受国家和省有关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二、承办机构

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资助由本人或监护人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大学生资助年度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一);

(二)安徽省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三)身份证或户口簿;

(四)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五)学生证或当年新录取的《入学通知书》,或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到乡民政办办理申请。

2.受理。乡残联受理初审,审核合格后上报至县残联进一步审核。

3.发放。县财政统一打卡发放。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4-8551037

 

 

 

 

 

 

 

 

 

 

贫困白内障复明工程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淮南市2016年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补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残联〔2016〕29号)

二、承办机构

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所需材料

救助对象需提交本人申请(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户口簿)、民政部门发放的相关证件(低保、低收入)复印件或乡镇(社区)出具的贫困证明材料等。

五、服务内容

工作人员做好乡域内白内障患者的筛查、汇总工作,并及时将救助对象信息录入淮南市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及省残联康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0554-8551037

 

 

因战因公优抚对象伤残初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照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审查。

二、承办机构

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1)烈属;

2)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3)病故军人家属;

4)复员军人;

5)伤残军人;

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申报材料

1、退伍(转业)证、工作证;

2、个人申请、单位介绍信;

3、战友、同事提供的有效证明;

4、关于伤残时间、地点、原因等原始证明材料;

5、有关医疗机构作出的医疗终结医务证明;

6、省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7、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照。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乡残联进行伤残等级认证申请。

2受理:(1)乡(镇)级初检。乡残联对申报对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审核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县残联。

2)县级确认。县级残联对上报对象情况进行复核,并确认对象名单。

3公布:通过乡残联审核上报后,县残联统一公布。

七、办理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4-8551037

 

 

 

 

 

高等教育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承办机构

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一)须为我乡常住户口;

(二)2016年被二本以上高等院校录取的新生(除艺术类);

(三)申请人家庭须为我县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有患重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特别困难。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与户主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二)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和分数单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家庭生活困难的相关证件与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即城乡低保证、家庭成员患重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生活特困相关证明;

(四)提供本人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复印件;

(五)材料一式两份。

五、服务流程

慈善助学对象信息需提交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乡民政办领取《凤台县2016年慈善助学申请审批表》,填写表格内容经所在乡民政办核实,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于8月10日之前将慈善助学对象审批材料报送至县慈善协会,8月15日之前县慈善协会再将材料报送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比对后,根据比对结果完成审批工作。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0554-8551037

 

 

 

 

 

 

 

 

 

 

 

 

 

 

 

自然灾害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级以上减灾救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县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县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承办机构

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的受灾农民及组织

五、服务流程

1、组织:制定桂集镇农业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宣传手册。

2、实施:各村统计农业受灾情况报乡,乡汇总后报县对口相关部门,经核灾后予以救灾。

3、考核:对每年的考核结果验收。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4-8551037

 

 

 

 

 

 

 

 

 

 

 

 

 

 

 

 

贫困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这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继续开展精神残疾人药补项目。

3、《关于印发2016年〈贫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及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2016年,为全市44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

二、承办机构

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精神残疾病人

四、补贴标准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一次性打卡发放。

五、服务内容

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低保证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证明、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等证明材料、“一卡通”等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在监护人承诺栏签名,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

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低保证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证明;

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一卡通”。

乡镇(街道)残联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补助对象年度审核工作,在其《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包括签上审核人姓名、审核时间、加盖公章),同时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然后将全部符合条件补助对象的《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区)残联审批。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0554-8551037 

 

“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于印发《淮南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残联〔2016〕63 号: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根据《淮南市残疾人扶助办法》第六条“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施救助性保障措施。对一户多残的家庭给予生活补助,每户每月发放200元生活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1的比例承担;凤台县由其县财政承担。”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承办机构

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一户多残”家庭

四、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与户主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二)一个家庭中两个或两个以上残疾人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家庭生活困难的相关证件与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即城乡低保证、家庭成员患重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生活特困相关证明;

(四)提供本人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复印件;

(五)材料一式两份。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0554-8551037

 

 

 

 

 

 

 

 

 

 

 

 

 

 

 

 

丁集镇居民申请公租房的受理与服务

 

一、办理依据

根据凤保安{2017}3号文件,关于做好我县2017年度住房保障工作通知的要求、按照“县级监督、属地管理、统一分配、分级负责”的运管机制。镇、社区成立相应住房保障机构,明确专人,开设服务窗口,负责廉租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日常管护等工作。

二、承办机构

城建办

三、服务对象

群众

四、申请条件

廉租房公租房申报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非农业户口{其中居民户口须出具无房,无宅基地,无土地证明}

2、持有县民政部门核发的低收入证明{月人均收入低于880元}

3、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家庭成员2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家庭成员为1人的,男性应当为35周岁以上,女性为30周岁以上。

5、公租房的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凤台县城镇户籍,申请人已婚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与申请人同一户口中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其他成员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3000元内,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

1)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需社保部门出具查核证明);

2)在本镇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产权部门、镇住房保障部门办出具查核证明);

3)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没有自建保障性住房(申请单位出具证明)。

五、申报流程

1、各类申报家庭需推选1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所在乡镇、社区如实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

2、各乡镇、社区按申请家庭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受理,并于受理申请后7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入户核查,对经核实后的申请家庭编号、登记、造册,并在辖区内公示3日(居住地和户籍地分离的家庭在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召集居民代表民主评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符合条件家庭的申请材料、登记册、公示等全部资料在2日内报送县住房保障办。

3、县住房保障办收到报送材料后14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情况的复审工作,并将复审结果在各乡镇、社区公示7天。

4、县住房保障办,对经前“两审二公示”已录入《安徽省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网络系统》的申请实物配租家庭信息进行核对后,在凤台县住房保障网公示,公示15日后无异议的,按“住房最困难程度优先,轮候配租”原则将待配租申请户信息和房源信息转入摇号配租子系统,在邀请县公证处及相关媒体的监督下,经电脑摇号程序自动摇号产生配租结果。

六、申报对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户主)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年龄超过18周岁以上的人员)

4、现住房状况证明(包括县产权部门出具的产权查询证明,所在社区、乡镇出具的无房无宅基地无土地证明)

七、服务时限

2017年凤台县保障性住房已面向社会公开申报,请申报人依据条件到所属乡镇(社区、村)进行申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4-8551013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

避灾疏散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地震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二、承办机构

城建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一)总体要求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二)具体流程

1.接到地质灾害险情;

2.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3.情况紧急时,遇有受地质灾害威胁居民和人员不配合避灾疏散工作的

4.即时根据违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

5.即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6.在24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依法公开。

五、服务时限

及时办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4-8551013

 

 

 

 

 

 

 

 

 

 

 

 

 

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和打卡存折管理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试行)》(财农村〔2014〕1195号)第九条:乡镇财政所(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的日常工作,与相关职能站所对惠农补助对象、项目、标准等进行审核;协调相关职能站所编制上报本乡镇惠农补贴资金分户发放清册,做好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公告和通知、信息查询以及辅助账账务处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乡镇财政所(分局)要充分运用“一卡通”系统,进一步完善农户基础信息和补贴发放信息,建立健全完整准确的各类惠农补贴对象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乡镇财政所(分局)在行政村(社区)的配合下,充分利用农村有线广播电视、手机信息发布平台或乡镇村组公示栏等,及时发布当期惠农补贴资金打卡发放公告或通知。

二、承办机构

    镇财政分局

三、服务对象

享受补贴农户

四、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的范围

农村五保户、抚恤(优抚)资金、农村低保、种粮农民三项补贴、村干部固定报酬等27项。

五、服务流程

社区摸底统计→上报镇相关部门审核→报区相关部门审核→区各直相关部门转区财政局下拨专项资金→镇财政依据镇各部门提供的补贴清册,制作资金发放到户清册,→反馈至各社区核对姓名、账号、金额等基础信息→各社区发部公示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无异议→财政所编制打卡发放汇总表,并将电子文档和汇总表上报至区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六、服务时限

及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方式:0554-8551066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二、承办机构

    丁集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的流动人口

   四、申请条件

1)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

2)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异地居住;

3)成年育龄人员。

    五、申报材料

    出示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号码、户口本,本人的一寸照片两张。

   六、服务流程

    1、本人申请;

    2、社区计生专干核实后上报;

    3、镇计生办审核后录入流动人口管理系统进行管理与服务。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4-8551066

 

 

 


 免费避孕药具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人员提供的避孕药具,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负责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

二、服务机构

丁集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1、不宜或暂不宜做绝育手术者。

2、新婚自愿晚育要求使用药具避孕者。

3、批准生育二孩后,暂不想生育,要求使用药具避孕者。

4、产后(分娩、人流)42天到落实长效避孕措施之前者。

5、输精管绝育术后半年内者。

6、未落实避孕措施的探亲者。

7、开展知情选择的地方自己选择用药具避孕者。

四、领取渠道

凡需要免费药具进行避孕的育龄夫妇可到当社区、镇计生办免费发放网点进行领取。

五、服务时限

即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4-8551066

 

 

 

 

 

 

 

 

 

 

 

 

 

 

 

 

 

 

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 (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承办机构

丁集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生殖保健服务证:依法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生育证: 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申请再生育的夫妻;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子女出生日期在2016年1月1日以前)。

四、申请资料

(一)生殖保健服务证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

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妇幼保健院建立检查服务记录表。

3)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外省的,需提供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材料;或者是网上核实反馈的情况。

4)夫妻双方需要办理二孩的,除以上条件外,还需要一孩的生殖保健服务证,户口本。

(二)生育证

1)再婚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异前小孩的户口本,妇幼保健院建立的检查服务记录表。

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3张;

3)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外省的,还应提供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材料;

4)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再婚夫妻,需提供再婚一方或双方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生殖保健服务证》);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一方离婚、丧偶等情况,只需要一方照片)。

五、服务流程

(一)生殖保健服务证

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受理地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审核,对方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完成发证、通报。

属于省外管理,受理地在接收省外一方户籍地反馈信息后完成审核、录入、发证、通报。

3)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外的。

首先应确定属于本乡镇流入人口或人户分离管理范围,并已建档管理。

双方户籍都在省内,受理地通过全员系统查询,如已管理的,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乡镇审核,对方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完成发证。如未管理的,则将相关信息提交双方户籍地乡镇,由双方依据省《规范》,确定管理地并建卡,管理地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完成发证、通报。

一方户籍在省内另一方户籍在省外,受理地通过全员系统查询,如已管理的,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乡镇审核,对方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完成发证。如未管理的,则将相关信息省内一方户籍地乡镇,由省内户籍地依据省《规范》,确定管理地,管理地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完成发证、通报。

双方户籍均在省外,受理地完成审核并向户籍地发送协查,接到省外一方户籍地反馈信息后录入发证。

(二)生育证

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完成,如初审同意或建档后初审同意,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县级卫生计生委(下简称县级)审核,县级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或建档后初审同意,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县级审核,县级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受理地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审核,对方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县级审核,县级完成审核、通报,受理地在通报后发证。

属于外省管理,受理地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将相关信息提交受理地县级审核,县级完成审核、通报、发证。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的,受理地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审核,对方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完成发证、通报。

属于外省管理的,受理地完成审核、通报、发证。

六、服务时限

申请人不涉及省外的,受理地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省外的,应在接收到省外反馈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4-8551066

 

 

 

 

出具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一、法律依据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二、承办机构

    丁集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非医学原因需终止妊娠的育龄妇女

    四、申办材料

    病例、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证明、辅助检查结果(B超、化验单等(1份,出具单位:资质部门)、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办理流引产个人申请(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社区证明(1份 ,出具单位:社区)。

    五、业务流程

1、个人申请:根据非医学原因例如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个人意愿等情况提出个人申请;

2、居委会证明:根据个人申请,社区出具证明;

3. 所在镇计生办负责对上报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

    六、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4-8551066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

2、《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

二、承办机构

计生办及各社区

三、服务对象

符合生育政策的已婚育龄夫妇

四、申请条件

符合生育政策的已婚育龄夫妇

五、服务流程

凡符合生育政策的已婚育龄夫妇,夫妻双方持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并填写《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家庭档案表》,由社区计生专干预约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健康体检时间,按预约体检时间,由社区计生专干陪同该夫妇一同去参加体检项目。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以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4-8551066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初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二、承办机构

丁集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

四、申请条件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1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具体政策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五、服务流程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计生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六、服务时限

每年2月底结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4-8551066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丁集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

    四、发放标准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6周岁止,每人每月15元。

    五、服务流程

    1、本人申请;

    2、社区计生专干签署意见;

    3、镇计生办审核后进行发放。

    六、办理时限

    半年发放一次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4-8551066

 

 

 

 

 

 

 

 

 

 

 

 

 

 

 

 

 

 

非国有企业落实计划生育人员退休一次性奖励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企业落实计划生育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

2、《2014年淮南市非国有企业领证退休职工、达到领取社保待遇年龄城市无用工单位领证居民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兑现发放实施意见》规定:奖励对象须条件:1.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2011年3月以后至2014年12月30日之前的领证职工(达到领取社保待遇年龄的城市无用工单位领证居民男达到60周岁,女达到50周岁)。

3、未领取过退休人员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补助的。

    二、承办机构

丁集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退休职工(达到领取社保待遇年龄的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

    四、服务流程

    (一)本人申请: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配偶及独生子女户口本或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曾经有单位的持退休证的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填写《凤台县非国有企业退休职工、领证居民计划生育奖励个人申请表》

    (二)奖励对象资格确认:1、2011年3月以后退休的非国有企业领证居民,达到领取社保待遇年龄的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2、乡镇将经过审核的名单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奖励金发放:2011年3月以后至2014年12月30日之前的领证职工(达到领取社保待遇年龄的城市无用工单位领证居民),2015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次年统计发放,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其奖励金由市、区财政按5:5承担,县区财政全额垫付,市级财政于年底按比例以奖代补形式拨付一半。

    五、办理时限

    按市里通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4-8551066

 

 

 

 

 

 

 

 

 

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救助

服务指南(农村户籍有此项)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2009〕11号)救助范围和标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2009年9月30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经申请审批,省人口基金会将给予2400元、1200元的一次性救助。三、3.乡(镇、街道)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市、区)计生协。

二、承办机构

丁集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育龄夫妻

四、申请条件

(一)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二)受术者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

(三)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申请并发症鉴定的,向施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施术机构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四)下述人员可作为并发症鉴定申请人:

    1、受术者本人;

    2、受术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

    3、施术机构。

(五)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受理范围:

    1、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基本计划生育手术项目的;

    2、未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

    3、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4、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有效时限内未申请上级鉴定的。

    五、申报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结束前,暂缓并发症鉴定受理;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发症鉴定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程序。

(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成立同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应当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资料。当事双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资料。鉴定专家组应当让当事双方对对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定。施术机构不提供资料的,由受理并发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督促执行。

(四)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发症鉴定工作,任何一方不予配合,且影响并发症技术鉴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 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并发症鉴定申请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鉴定专家组的构成和人员数。鉴定专家组组成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且为单数。并发症鉴定涉及多学科的,其中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得少于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六)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成员。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对专家库成员进行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随机各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最后1名专家由人口计生部门抽取。涉及死因的,应当有法医参加鉴定专家组。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鉴定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鉴定专家组成员和双方当事人。

(七)鉴定专家组成员和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并发症申请鉴定当事双方或者当事双方的近亲属的;

  2、与并发症申请鉴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与并发症申请鉴定当事双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八)鉴定专家推选1名组长主持技术鉴定,鉴定由鉴定专家组组长主持,遵循独立鉴定原则,实行合议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全面查看手术记录及相关资料;

  2、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由申请方开始;

  3、鉴定专家组成员根据鉴定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受术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4、双方当事人退场;

  5、鉴定专家组进行合议;

  6、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鉴定专家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逐一签名。鉴定专家组对鉴定结论的技术内容负责。鉴定专家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鉴定专家组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意见不作为并发症鉴定依据。鉴定专家应当严格执行鉴定程序,严守鉴定纪律,不得接受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或其它利益,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交由医学会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可派员旁听鉴定过程。

(九)鉴定结论由鉴定专家组做出后,鉴定专家组制作《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申请鉴定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鉴定专家组的调查材料;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分析说明手术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

5、并发症等级;

6、对并发症人员的医学建议。

  鉴定书应当对上述第四款内容的认定详细说明理由;经鉴定为并发症的,鉴定书应当包括上述第5、6项内容。

(十)承担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应当将并发症技术鉴定结论及有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委托技术鉴定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收到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再收取鉴定费。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十一)当事一方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设区的市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的程序,参照县级鉴定程序进行。施术机构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或已鉴定为并发症的受术者,在申请上级部门鉴定期间,不影响并发症当事人的治疗等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上级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申请期间发生的与并发症诊治有关的治疗等费用,按并发症对待。

第三十三条并发症鉴定的收费标准,参照当地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商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申请人应当预先缴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并发症的,鉴定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列支,申请人已预缴的鉴定费应当予以退还;经鉴定不属于并发症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六、服务时限

规定时间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4-8551066

 

人口基金助学行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构建和谐计生的补充意见》(淮办发〔2015〕12号): 独、双女户女孩成才助学行动:为独、双女户贫困家庭考中大学的女孩提供学费资助,当年一次性发放救助金。

二、承办机构

丁集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考入高等院校的城镇、农村,独、双女户或计生困难户大学生

四、申请条件

1)考入国家计划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对口单招)学生;

2)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困难家庭;

3)单亲特困和因重大疾病、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和农村独男户)考入大专以上的,按照省人口基金会规定的2000元标准执行。

五、服务流程

凡符合条件的学生,持本人高考录取通知书(网上已录取,通知书尚未送达的,可提供相关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申请,并填写《安徽省人口基金会资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子女教育成才申请表》;村(居)计生协评议并张榜公示;乡镇(街道)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计生协复查审核、报经省人口基金会审批后,由县(市、区)计生协打卡发放。

六、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以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4-8551037

 

 

 

 

 

 

 

 

 

 

 

 

 

关爱女孩行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淮南市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营造关爱女孩的浓厚氛围。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橱窗、人口学校等宣传阵地,广泛深入地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的重要性和人为选择性别的严重危害性。要组织咨询、讲座、文化娱乐等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活动,制作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品,免费发放到群众手中,让群众获得知识,受到教育,逐步消除对女孩的偏见和歧视妇女的社会观念,努力营造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承办机构

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女孩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育龄妇女、家庭

五、服务流程

1、成立打击“两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活动实施办法;

2、认真查找“两非”案件线索;

3、建立和完善打击“两非”行为的长效机制;

4、建立“两非”有奖举报机制;

5、广泛开展禁止“两非”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卫生计生医疗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禁止“两非”的法制教育和培训。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4-8551037

 

 

 

 

 

 

 

计生困难家庭、贫困母亲、留守儿童救助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口服务(2011)2号

2、安徽省人口基金会章程第二章第七条。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公益捐赠并开展相关的募捐活动;

(二)救助贫困母亲,帮助改善生活、发展生产和子女教育;

(三)救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意外造成不幸的计划生育家庭和基层计划生育干部;

(四) 开展人口福利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五)支持和发展其他人口福利公益活动。

二、承办机构

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开展的项目

扶贫济困项目(2016年1-12月)一是为4户计划生育贫困母亲进行节日慰问,每位贫困母亲慰问金500元;二是为2名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大病救助,医疗费用大于县级大病救助标准的,每人补助2000元(6月)。三是在每年慰问不少于6名留守儿童(每人200元左右)。

五、服务流程

1、调查摸底。在广泛宣传,群众知晓的基础上,村计生协以“生育关怀•幸福家庭计划”所确定的目标进行目标人群调查摸底。同时,以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系统)中的个案信息为基础资料,填写《淮南县“生育关怀•幸福家庭计划”救助对象目标人群摸底登记表》。

2、本人申报。本人填表申报。凡符合计生贫困家庭救助资格条件的对象,并要求进入确认程序的,应当在规定时间,由本人或村(居)计生专干协助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医疗机构病历、出院小结、录取通知书、家庭困难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村(居)计生协会评议并张榜公示。群众民主评议。召开村(居)民代表、村(居)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邀请熟悉情况的知情人、“五老”会员参加,对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填报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逐人逐项进行评议,并如实记录评议内容、过程及结果。张榜公示。村(居)计生协根据群众评议结果,讨论提出拟上报救助对象名单。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和村(居)民小组人群集中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十天。向乡(镇)计生协报送个案材料。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计生协负责重新调查审议,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公示无异议的,村(居)计生协会会长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报送乡(镇)计生协。

4、乡镇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乡镇计生协组成审核组,对申请人资格逐人逐项进行审核,提出上报人员名单。按照规范要求,签署意见,并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十天。乡镇设立举报电话。向县计生协报送个案材料。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计生协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计生协会会长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计生协公章,将《申请表》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报送县计生协。

5、县计生协复查审批、确认并备案。县计生协组织人员对乡级上报的救助对象进行复查审批,同时对村级评议和乡级审核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须向乡镇计生协反馈,并做好解释工作;审核无异议的,县级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其中两份《申请表》反馈给乡、村。确定的救助对象由县计生委、计生协及时下文确认。

6、项目上报。县“生育关怀•幸福家庭计划”项目办对2014年实施救助的项目制作成项目文本分别以电子版,纸质原始文档报省人口基金会基金管理部、项目资源部。

7、发放救助资金。按救助对象花名册通过 “一卡通”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六、咨询方式

0554-8551066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外省(自治县、直辖市)前,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到本人或者配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对于材料齐全、经核无误的,应当立即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材料。

二、承办机构

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外省(自治县、直辖市)前,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已婚妇女需要结婚证)。

六、服务流程

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当地计生部门办理认证申请。

受理:当地计生部门受理后,现场审核,发放。

七、办理时限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立即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材料。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婚育证明,实行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4-8551066

 

 

 

 

 

 

 

 

 

 

 

 

 

 

妇女‘两癌’筛查及免费育龄妇女健康检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2015版)的通知》(国卫妇幼妇卫便函〔2015〕71号):本项目通过宣传、健康教育和为全国35岁-59岁农村妇女进行“两癌”检查等方式,提高“两癌”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协作、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全社会参与的妇女“两癌”防治模式和协作机制,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逐步提高广大农村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

二、承办机构

卫生院、妇联

三、服务对象

妇女

四、服务条件

全镇35-64岁自愿体检的已婚妇女

五、服务流程

1. 乡镇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已婚妇女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需要检查人数,

2.动员已婚妇女接受检查,签署“知情同意书”;

3.组织安排服务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指定地点进行检查;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4-8551066

 

 

 

 

 

 

 

 

 

 

 

 

 

 

 

 

 

适龄儿童免疫规则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第十一条 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 儿童出生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办理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免费办理,可以异地使用。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 接生新生儿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新生儿首针乙型肝炎疫苗和卡介苗接种工作。未在医疗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带其到附近的接种单位受种。 儿童监护人应当按照疫苗接种规范规定的时间携带儿童到指定的接种单位受种。 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第十三条 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园、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二、承办机构

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适龄儿童

四、服务流程

1、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承担免疫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未按时建立预防接种证或预防接种证遗失者应及时到接种单位补办。

2、每次接种时必须携带此证,并按预防接种通知单或者预约日期及时到指定地点给您的孩子打预防针。

3、户籍在外地的适龄儿童寄居当地时间在3个月及以上,由现寄居地接种单位及时建立预防接种卡(簿),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预防接种证。

4、儿童迁移时,原接种单位应将儿童既往免疫接种史的证明交给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转入迁入地接种单位;迁入地接种单位应主动向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索查儿童既往免疫接种史证明;无免疫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的要及时补建、补种。

5、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长期保管。预防接种卡(簿)城市由接种单位保管,农村由乡级预防保健单位保管。预防接种卡(簿)的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类疫苗免费,二类疫苗收费根据上级收费文件。

七、咨询电话

0554-8551066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承办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承办机构

凤台县丁集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被征用土地农民

四、申请条件

办法规定,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或已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被征地农民,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年满16周岁的农民(含已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均被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前已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被录用选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不列入其中。

五、服务流程

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六、服务时限

材料齐全,现场及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4-8551013

 

 

 

 

 

 

 

 

 

就业登记服务及《就业失业登记证》

的申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场所或者服务窗口,并在醒目位置公布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服务流程,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提供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2、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受委托可承办相关业务。第十一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社区(乡镇)办理就业登记。

二、承办机构

凤台县丁集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劳动者在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求职登记时,均可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申请条件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5、士兵、运动员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自谋职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其它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它失业人员。

五、服务流程

1、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社区工作站)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2、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前在高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取得毕业证后在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服务时限

材料齐全,现场及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4-8551066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到龄的申报、发放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承办机构

凤台县丁集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被征用土地农民

四、申请条件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五、服务流程

《凤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被征地农民享受待遇办理程序:(一)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程序:1、领取时间。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在达到以上规定年龄时要及时办理手续,超过规定时间办理手续的,从办理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2、个人申请。被征地农民在达到规定年龄的当月,由个人填写《凤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审批表》,并提交《保障手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三张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初审意见,统一组织上报到乡镇(街道)的劳动保障工作站。

六、服务时限

材料齐全,现场及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4-8551066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初审和申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省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第十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3、关于印发凤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凤政[2015]15号)第十七条: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和具体业务经办工作。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定岗定员,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的问题,工作人员和办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二、承办机构

凤台县丁集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参保人群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五、服务流程

(1)申请参保人身份证

(2)填写《个体人员参保申请表》。

注: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者当场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54-8551066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申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精神,结合《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淮府办[2009]4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2016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市境内各类大、中、小学在校学生(不分户籍和学籍),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无稳定收入的城镇成年居民,城中村居民和失地农民,外地来我市购房居住人员。

在校学生统一由所在学校以班级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并集中办理社会保障卡。其他参保居民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医疗保险费的收取可通过工商银行存折代扣,也可由社区工作人员直接代收,并出具财政印制的统一票据。各代办部门代收的医疗保险费统一缴至地税银行专户。 

二、承办机构

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1)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城镇未从业成年居民、城中村居民和失地农民(含城镇老年居民),16周岁以下非在校儿童(含新生儿);

2)中、小学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在园生;

3)各类高校及科研所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职高、中专、技校学生;

4)来我市务工、经商或长期居住的外地户籍(农村)流动就业人员(包括随子女或随父母长期在本市定居的人员)。

5)劳教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已参保的,劳教所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予以报销。服刑人员暂不纳入城镇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四、办理程序

办理居民医保新参保。办理时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年元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五、收费依据

免费

六、服务时限

材料齐全、现场办结

八、咨询方式

0554-8551066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予以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2、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四章: 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由本人向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核实并张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审核后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  

二、承办机构

丁集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申请条件

本市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失业登记",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用的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的。

4、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6、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7、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

8、其它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它就业援助对象。

五、服务流程

1、身份证。

2、户口簿。

3、毕业(肄业)证书(证明),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

4、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

5、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毕业证书。

6、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7、《再就业优惠证》、《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未上缴的,应将原件上缴。

六、服务时限

材料齐全、现场及时办理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4—8551066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5号):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该企业分离,养老金实现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各地要在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逐步充实管理服务内容。街道和社区要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下,及时建立本社区内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库,向进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要从企业向街道、社区移交。要积极组织开展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金申领资格认定工作,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二、承办机构

丁集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退休人员

四、办理流程

1、检查《信息表》、《花名册》、《移交登记卡》填写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2、以上材料合格后办理职工退休审批。

五、服务时限

及时办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0554-8551066

 

 

 

 

 

 

 

 

 

 

 

 

 

 

 

农民工就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淮府[2015]76号)

二、承办机构

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三、服务对象

农民工

四、服务流程

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0554-8551066

 

 

 

 

 

 

就业援助对象审核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细则》(皖人社发〔2010〕87号)

二、承办机构

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所需材料

(一)符合“4050”年龄条件的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达到“4050”的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原件进行认定。持《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到“4050”人员的按认定条件认定。

(二)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2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自登记失业时间满3个月的,并提供低保证、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四)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提供结婚证、双方失业证、个人缴纳保险凭证。

(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提供低收入家庭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土地被征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低保家庭证明或低收入家庭六个月以上的证明,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本市户籍的抚养未满18周岁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登记失业时间满6个月的并提供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服务内容

社保所工作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群提供咨询服务。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0554-8551066

 

 

 

 

 

 

 

 

 

 

 

 

 

 

企业劳动保障审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2006〕47号)

二、承办机构

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开展的项目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充分发挥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的作用,扩大年审覆盖面,尽可能把劳动保障年审范围覆盖到辖区内的所有用人单位

五、项目操作流程

(一)自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保障年审的内容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先行整改,填报《劳动保障定期书面审查情况表》及电子文档。用人单位对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必须提交书面说明。

(二)主管部门初审。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属下单位自查情况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要求的,在《劳动保障定期书面审查情况表》中加具意见后再报送年审机构。无主管部门的单位自查完毕直接报送年审机构。

(三)申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审自查、初审合格后,按规定时间,提交相关资料申报年审。

(四)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对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他有关资料,或实地核查。

(五)发证。年审合格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劳动保障年审合格证》。

六、联系电话

0554-8551066

 

 

 

 

 

 

 

 

 

 

 

 

 

 

 

企业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工备案登记  规范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承办机构

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开展的项目

劳动用工备案登记

五、项目操作流程

(一)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手续时,必须查验用人单位《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情况,《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材料齐全后方可给予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手续。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需在第5页记载“单位就业”登记和“灵活就业”登记情况,未办理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就业失业登记证》办证工作。

(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经办机构在办理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数据导入用工备案模板中或录入就业失业信息系统。

(三)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灵活就业保险前应在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外地户口到常住地所在乡镇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六、联系电话

0554-8551066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16〕1号

2016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材料》(凤台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二、承办机构

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全乡镇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缴费参保人员

五、服务流程

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享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个人自付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规定标准,即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大病医疗保险报销领取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同时进行,补助资金由商业保险公司打卡发放,无需个人申请。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4-8551037

文化站免费开放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试行)》:文化站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站内的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应免费开放。

二、承办机构

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全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镇政府申报,县文广体局上报、审批。

五、服务流程

1、丁集镇文化站面向辖区群众免费开放,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活动组织要求开放。

2、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借阅证免费借阅图书及在电子阅览室上网。

3、多功能厅、排练厅和文化活动室实行预约制度,可举办各类会议、讲座,群众文体活动教学排练、演出排练等。

4、请自觉遵守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等相关规章制度,爱护综合文化站公共设施及物品,严禁打架、斗殴事件发生,若造成损坏须照价赔偿,造成人身伤害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请自觉保持文化站的整洁和安静,勿乱扔垃圾果皮,勿高声喧哗打闹。

六、服务时限

按要求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4-8551066

 

农家书屋维护管养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实施办法》:结合农家书屋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对农家书屋进行维护管养,补充更新出版物、维持日常运行和开展读书活动,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天。

二、承办机构

镇文化站督查、指导,社区免费开放服务。

三、服务对象

    全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已暂停申报

五、服务流程

1、免费办理借阅手续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图书室管理员处办理借阅证,即可免费进行书籍借阅。

2、借阅范围

每人在本室一次可外借图书2-3册(书籍总价100元以内)。   

3、借阅须知

1)期刊架书籍、报刊概不外借。

2)图书借期为20天,20日之内必须归还。

3)撕毁、污染、损坏、丢失图书,需按图书原价的1-20倍赔偿。

4、书报刊阅览后自觉归架。

5、外借图书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缴纳保证金方可借出。

6、请爱护阅览室内书刊和公共设施,不得在阅览书刊时撕剪、勾画、圈点图书,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7、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阅览室,室内严禁吸烟。

8、有意在阅览室藏匿书刊或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书刊带出阅览室者,按偷盗依法给予惩处。

六、服务时限

按要求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4-8551066

 

 

 

 

 

 

文化信息共享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实施办法》:以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村基层服务点(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点共建)网络设施为基础,做好宽带接入、运行维护及开展文化宣传讲座等有关活动,因地制宜购置歌曲、影视节目、地方戏曲等文化娱乐类正版光盘,更换、配置机顶盒,保障网络畅通, 开展视频节目播放、科技培训、文化娱乐等活动。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天。

二、承办机构

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全镇公民

四、申请条件

按要求办理

五、服务流程

1、文化信息共享室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23:30 —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活动组织要求开放,开展读书活动。

2、城区居民进入本室请主动存包。自觉保持文化信息共享室的整洁、不得在室内吃东西、乱丢纸屑、大声喧哗,不随意搬动桌椅。

3、在室内请自觉将手机设置为静音状态,如需接电话请到室外接打。

4、成年人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在管理人员处登记并同意遵守本室各项管理规定方可上机,未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下)须在监护人带领下凭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登记并陪同上机。

5、未经允许,个人不得随便携带移动存储设备拷贝或拷入文件。需使用U盘下载学习资料的读者须向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6、如果需在计算机上安装应用软件的读者,须向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管理人员派专人进行安装。

7、本室只提供信息浏览、资源查询、上网学习、益智游戏等服务,严禁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违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上机资格。

8、未成年人当日上网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小时。超过时长者,管理员有权终止其上机。

9、严禁登陆、浏览有色情、暴力及反政府倾向的网站;严禁通过网络发送危害国家安全和有损他人的信息;严禁通过网络从事各种非法活动。违反规定者将移送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10、请爱护文化信息共享室其他设施设备。

六、服务时限

按要求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4-8551066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二、承办机构

    镇妇联

三、服务对象

全镇留守儿童

    四、申请条件

    留守儿童符合条件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五、服务流程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各级工会组织要在涉及大量流动人口的企业,开展父母责任教育,敦促企业为农村留守儿童随父母进城创造条件。共青团组织要结合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等载体,围绕教育关爱、医疗卫生、文化生活、帮扶维权等内容,深入推进“关爱留守儿童,助力精准扶贫”行动实施,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亲情陪伴、精神慰藉、助学帮困等服务。妇联组织要依托现有的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留守儿童服务站(托管中心)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积极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彩虹行动”并扩大范围,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纳入国家和省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并安置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六、服务时限

全年办理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54-8551037

 

 

 

 

学生申请学杂费减免、助学金补助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无依据,全年正常开展。

二、承办机构

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本年度需要减免的人员

四、申请条件

辖区内人员

五、服务流程

1、先从社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

2、上报镇里复核,

3、镇里复核后上报县审核,调查和审批

六、服务时限

全年度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54-8551037

 

 

 

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防范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管理制度,协调社会各方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应当加强对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的管理,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设立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在事故多发地段与多发季节,组织做好辖区内水域的巡查工作,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发生。社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社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安全用电、防灾避险、卫生防疫知识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承办机构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未成年人

四、申请条件

无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加强对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的管理,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设立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

2、在事故多发地段与多发季节,组织做好辖区内水域的巡查工作,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发生。

3、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安全用电、防灾避险、卫生防疫知识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六、服务时限

及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丁集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54-8551260

 

 

 

 

 

 

辖区居民居住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第六十一条 〔补录户口办理〕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

二、承办机构

党政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实际居住在本辖区范围内。

五、服务流程

社区出具在其实际居住的证明。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0554-8551037

组织应急宣传与应急演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二、办理单位

党政办、经发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1、编制应急预案

2、同所参与单位做好沟通

3、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和演练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咨询方式

0554-8551281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转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县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承办机构

安全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1接到举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在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服务内容

受理核实举。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六、服务时限

全年全天候服务

七、收费标准及时限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54-8551281

 

 

 

 

 

 

 

 

 

 

 

 

 

 

 

 

协助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提供调查便利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二、承办机构

安全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五、服务内容

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标准及时限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54-8551281

 

 

 

 

 

 

 

 

 

 

 

 

 

 

 

 

 

人民调解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二、承办机构

综治维稳办、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开展的项目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联调

五、项目操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纠纷当事人双方或者当事人一方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下称“窗口”)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窗口”询问,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并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窗口”受理范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窗口”应及时受理。普通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住所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社区复杂、疑难纠纷由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跨社区或在本县有重大影响的疑难纠纷由县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协调调处。

(二)走访排摸中的即时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走访排摸中发现纠纷的,可在纠纷发生当时,经纠纷当事人同意,主动就地调解。

六、联系电话

0554-8551066

 

 

 

 

 

 

 

 

 

 

 

 

 

 

 

 

 

 

 

 

 

 

人民调解工作,协助、参与具体纠纷的调节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负责。

《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所在地的司法所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司法所应当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咨询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具体纠纷的调解。

二、承办机构

司法所、综治维稳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陷入纠纷案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服务流程

1、宣读调解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双方当事人陈述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3、调解员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4、当事人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5、学习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公德,当事人教育,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和疏导,帮助当事人提高认识,解开思想上的问题,消除对立情绪,引导当事人对纠纷事实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及各自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6、达成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或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由双方当事人认可达成调解协议。

7、调解不成立的。对于一次调解不成立的,可以中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延期另定时间继续调解;对于经多次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在做好双方当事人稳定工作的基础上,终结调解,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或人民法院起诉。 

8、调解委员会回访当事人。调解结案后应及时回访当事人,听取当事人和群众意见,巩固调解成果。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4-855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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