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2021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26 15:24信息来源:关店乡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凤台县 2021 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
讲话指示精神,扎实推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 号)贯彻落
实,不断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
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省政府令 268 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 2021 年实施 33 项民
生工程的通知》(淮府〔2021〕14 号)、《淮南市最低生活保障实
施细则》(淮民〔2019〕120 号)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
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
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
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善农村最
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
生保障底线,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
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二、目标任务
    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
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
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
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
定。
3.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
就业帮扶获得稳定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
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低于农村低保标
准 1.5 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各县
区已制定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按当地规定标准执行);重度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
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4.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
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及因病支出型贫困家
庭申请低保,按照《淮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淮民
〔2019〕120 号)执行。
(二)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
出的 35%-45%确定。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 A 类、B
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 30%、20%增发低
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
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具有我县户籍的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本县实际居住地乡
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
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
可以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
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
料。具体认定条件、申请确认程序按照《淮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
作操作细则》(淮民〔2019〕120 号)和《关于印发<“优化办理
程序,提升救助效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民保〔2021〕
2 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
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农村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
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
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审核确认机关应当根据变化
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
门牵头统筹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
保障工作,按规定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经费统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社
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
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
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
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
虚报、冒领农村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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